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 号】豫人社办〔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总 则
  分 则
  附 则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类)
 
总 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类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在编或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上级机构派出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一)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或位于县(含县级市,不含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基层副高级职称的名称分为基层副主任医师和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基层正高级职称的名称统一为基层主任医师。
  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全省高级职称,也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其中,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副主任医师,也可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但同一晋升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
  基层高级职称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仅限于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聘任。聘任满3年的,方可转评其他范围适用的高级职称,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基层副高级职称申报全省正高级职称的,应先取得全省副高级职称。
  五、卫生系列医疗类基层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申报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的,业务水平考试单独划分合格分数线。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六、本条件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
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条件。
  七、本条件适用专业包括:
  临床类别: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精神病、血液病、内分泌、肾内科、呼吸内科、职业病、传染病、结核病、肿瘤内科、急诊内科、皮肤与性病、康复医学、小儿内科、全科医学、重症医学、风湿病、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胸心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急诊外科、麻醉学、妇产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眼科、耳鼻喉科、疼痛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病理学、核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介入、心电图诊断、脑电图诊断、肿瘤放射学、输血、临床营养、老年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