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强化政府在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责任,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和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增加儿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到2018年,二级乙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开设儿科门诊,二级甲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病房,儿科床位数应占医院床位总数的2%以上,纳入等级医院评审范围。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应设置1所儿童医院,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8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创建5个国家级、20个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加强浙北、浙中、浙南、浙东等四个儿科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发挥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重点加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减少危重新生儿的转送。强化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各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调整儿科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卫生院应设立儿科门诊。妇幼保健机构应扩展并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深化儿科“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积极优化儿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全托管、重点托管、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发展一批儿童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通过儿童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扎实推进省、市高级职称儿科医生逐级下沉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推进县级医疗资源规范化下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对基层适宜技术推广与指导,提高基层儿科服务水平。
(三)落实儿科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儿科分级诊疗制度,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儿童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儿科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全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率先建立体系完整、覆盖城乡的儿科分级诊疗体系。扎实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0-6岁儿童签约服务管理作为重点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儿童医院、三级综合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服务。
(四)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加快儿科学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鼓励涉医高校积极申报设置儿科学专业,改革儿科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儿科学专业招生计划,鼓励现有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加强儿科学有关专业课程学习,毕业后从事儿科医务工作。建立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适当增加儿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数量,各地在统筹使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时,
可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倾斜。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开展市、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师的儿科转岗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儿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十三五”期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养500名具备儿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全科医学人才,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1500名以上,转岗培训人员在500名以上。
(五)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儿科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先审批。
(六)完善儿童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儿童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儿科医疗特点和需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医保目录(含药品、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等)中儿科类相关项目。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
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对部分大病(含儿童大病)在内的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减少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七)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适当提高儿童医院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综合医院儿科医生护士评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有条件的可单列核定岗位结构比例。适当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建立儿科医生岗位津贴;对从事儿科工作满30年的医生,参照教师、护士的办法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指导医疗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按照同一医院儿科医务人员收入高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在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成果奖励、创新人才选拔以及评优评先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与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
(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
所,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产妇产后康复、新生儿保健护理等母婴照料服务业规范发展。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部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九)促进儿童预防保健。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加强免疫接种管理及等儿童传染病防治,对部分有效的二类疫苗转为一类疫苗。加强阻断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平台,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儿童养育技能和保健意识。通过家庭、社区和托儿所幼儿园宣教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专兼职校医、保健员与保育员的配备,强化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幼儿园和学校校医作用,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