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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案例分析
(哥斯达黎加版)
中国常州某地板加⼯企业⽣产⼀款⽵胶合板(HS:441210)出⼝哥斯达黎加。每单位主要成分及价值如下:中国原产的⽵⼦(HS:1401)、⽇本进⼝的油漆3美元、韩国进⼝的胶⽔1美元,成品⽵胶合板以13美元的单价出⼝到哥斯达黎加。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可否享受关税优惠?
从上述情况中看出,⽣产⽵胶合板所需的原材料有部分是从⽇本和韩国进⼝,主要原材料⽵⼦则为国内采购。由于该⽵胶合板在⽣产过程中使⽤了含进⼝成分原材料,我们⾸先要看中国-哥斯达黎加⾃贸协定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该产品(HS.441210)的规定。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产品4412的规定是这样的:“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44.12,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60%。”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4412这个产品的判定标准⽐较宽松,既可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判定,也可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判定。使⽤前者,只要进⼝原材料的HS编码与出⼝成品⽵胶合板的HS编码在章⽬上完全不同即可;使⽤后者,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60%即可。
该产品进⼝原材料胶⽔和油漆的HS编码与出⼝成品的HS编码在归类上完全发⽣改变,符合该产品原产地规则中的前⼀个标准;该产品经过原⽊锯断-蒸煮-⼲燥-涂胶组坯-热压-裁边-砍光等加⼯⼯序,区域价值成分RVC 为69.2%,⼤于60%,符合规则中的后⼀个标准。
结论:
该产品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特定原产地规则,可以判定为中国原产,可以享受中国-哥斯达黎加⾃贸区关税优惠。
日本vs哥斯达黎加预测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
编辑制作: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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