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结合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3.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4.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中山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中山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山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450元/天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20元/天;县(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00元/天
10.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中山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中山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计算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