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发⽣,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的数量也⼤量发⽣。那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呢?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家对这⽅⾯的法律知识有个⽐较清晰的认识,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下⽂哦。
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
⼈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个受害⼈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款虽然对残疾赔偿⾦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实践中做法不⼀,有很多地⽅都是按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没有考虑。
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2004年向全区各中级⼈民法院民⼀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下发⽂件,转发内蒙古⾃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
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4年度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并要求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参照。
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
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法”适⽤如下公式:
(∑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伤残等级的赔偿⽐例,百分⽐(%)表⽰;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例,百分⽐表⽰,0≤Ia≤10%
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时标准不⼀,不同地区甚⾄同⼀地区不同⼈员计算出的赔偿⾦出⼊很⼤。
⼀⼈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于90%。
如某⼈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个伤残等级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于等于10%)
⼴东省佛⼭市中级⼈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终字第917号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的问题的论述:被上诉⼈招某有三处伤残,其最⾼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不当;同时伤残等级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20%+5%+5%)满⾜⼩于等于100%的规定。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故原审计算被上诉⼈招某应得的残疾赔偿⾦为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如:某⼈伤残三处,构成⼋级、九级、⼗级伤残,则⼋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先计
算出距最⾼的伤残等级较近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某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这样计算出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某⼈的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0%×(1-
30%)=14%;再计算距最⾼伤残等级位次较远的另⼀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另⼀级伤残赔偿指数
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再减去先计算出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再多处伤残的依此法计算],⼗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那么某⼈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1-30%-14%)=5.6%.代⼊“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法”公式,即某⼈的综合伤残赔偿数等于伤残赔偿总数×赔偿责任系数×﹝30%+(14%+5.6%)﹞,法制⼿抄报。因为括号内的数值必须⼩于或等于10%,故取最⼤值10%,最后某⼈获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30%+10%)。
如⼀⼈两处伤残各为⼀级伤残,仍按100%计算,⽽不是200%或110%
此⽅法虽⽐较繁琐,但⽐较科学、合理,更符合‘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法’公式设计理念也便于掌握。
(原来观点是:2-5级每次提⾼为百分之四;6-10级每次提⾼为百分之⼆;但总和不超过百分之⼗或超过⼀级伤残百分之百的赔偿⽐例)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
⾃起,凡在道路上发⽣的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律适⽤《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标准(GB-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例),百分⽐(%)表⽰,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例,百分⽐表⽰,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个伤残等级最⾼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具体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级:100%;⼆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级:30%;九级:20%;⼗级: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于10%。存在⼀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例(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级为4%,九级为3%,⼗级为2%。
浅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法
[内容提要]在审理致⼈伤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综合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该公式中的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决定着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本⽂通过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进⼀步论述了Ia的合理取值范围,并总结了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Ia的实际应⽤。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适⽤的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GA35-199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为"GA35-1992")。起,则开始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GB-2002")。GB-2002标准⾃实施之⽇起,代替了GA35-1992。
⾄此,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从⾏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GB-2002是伤残评定⼯作适⽤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的执⾏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该标准进⼀步完善了伤残等级⼗级分类法,在全⾯规范⼈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数学⽅法,为解决多处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GB-2002实施前,⼈⾝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综合评定的,不能全⾯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2002实施后,对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综合评定,⽽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的受伤程度,在残疾赔偿⾦的计算⽅法上更科学更合理。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GB-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公式为:C=
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伤残赔偿指数。百分⽐(%)表⽰;Ih--伤残等级中最⾼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伤残等级的赔偿⽐例,百分⽐(%)表⽰;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例,百分⽐(%)表⽰;
∑Ia,i--指若⼲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2、公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3、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1)Ct--伤残赔偿总额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排除本条第⼀句话规定的伤残等级因素,也可以说当伤残等级为⼀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20年。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应承担责任的⽐例,如对⽅全责则取100%,如双⽅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级100%,⼆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级30%,九级20%,⼗级10%。当⼀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指每增加⼀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每增加⼀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例计算,该赔偿⽐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百分⽐(%)表⽰,且0≤Ia≤10%。另外,还须满⾜:∑Ia,i≤10%,即Ia1+Ia2+……Ian,应⼩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Ih+Ia1+Ia2+……Ian,应⼩于或等于10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例(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例(附加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个固定值。综合⽹上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级为4%,九级为3%,⼗级为2%(存在⼀级伤残时,
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还有待制定机关早⽇
对Ia的标准做出统⼀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
GB-2002在附录B"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举例说明其如何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致使确定赔偿额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同⼀单位的不同⼈在执⾏时均不⼀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民法院⾃由裁量。⽬前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有:
1、⼭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伤残等级的赔偿⽐例(Ih)为基数,属⼆级⾄五级的,每增加⼀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级的,每增加⼀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2、云南
从⼀级⾄⼗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级⾄⼗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例相加得到⼀个伤残赔偿⽐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