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省⼈⾝损害赔偿不同情况的偿标准
⼀、⾝体受到⼀般伤害
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即⽆固定收⼊的当事⼈的误⼯费=⽢肃省2008年职⼯年平均⼯资÷360×误⼯天数。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的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固定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为⽌。受害⼈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的费⽤计算。
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作⼈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省外每⼈每天50元,省内每⼈每天40元。受害⼈确需到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1、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即按照⽢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为标准,被扶养⼈为未成年⼈,计算到⼗⼋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它⽣活来源的,计算⼆⼗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
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为标准,即以⽢肃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11010元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2680元为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上⼀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因伤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定。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以书⾯⽅式承诺赔偿的,⼆是赔偿权利⼈已经向⼈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阶段实际发⽣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
后续费:原则上等待发⽣后另⾏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三、因伤死亡
1、死亡赔偿⾦:以⽢肃省2008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11010元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2680元为标准,按⼆⼗年计算。即2009年⽢肃省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为2202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为53600元。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肃省2008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的⼯资总额计算。
3、被扶养⼈⽣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作⽽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定;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以书⾯⽅式承诺赔偿的,⼆是赔偿权利⼈已经向⼈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