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中法[2010]104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更好地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意见,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保险公司。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当事人与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是否存在运行支配或运行利益的归属关系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1、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且车辆驾驶员均负事故责任,如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总额之内的,以多个交强险的总额为限,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保险公司在
限额内不足以赔偿的,其他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以保险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的,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可按照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本车人员向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对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对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及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分担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对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对方追偿。
3、使用以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登记入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或机动车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5、挪用他人车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挪用人或机动车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挪用车牌的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8、雇员在驾驶机动车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9、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承租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借用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本人损害
的,由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或者明知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对借用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发包给他人承包期间,承包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二者之间约定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免责的,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12、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二者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免责的,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车辆是否属于挂靠关系,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车辆的投保人、相关费用的支付人、车辆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借用他人身份证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挂靠关系处理。
1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保留机动车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14、机动车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机动车已实际交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机动
车受让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机动车被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质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该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19、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将机动车以出卖、出租、出借、发包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按照受害人在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