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勤、请销假
和离沪外出报告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管理工作,完善人员考勤、请销假和离沪外出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府以及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心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考勤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规定。中心设有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并填写《考勤表》,并附各类假期审批表或假期凭证。
2.各类假期由本人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手续者,必须在当日先电话向负责人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离沪的或不安排离沪但连续请假3天(含)以上的,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
3.各类假期的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1天内(含)假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或离沪外出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中层以上干部(单位主任、副主任):1天内(含)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或离沪外出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4.各类假期期满后,应按请假审批权限及时销假。
5.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三、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1.带薪年休假的管理规定
(1)带薪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的使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试行)》规定,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计假单位,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年休假单交考勤负责人作为考勤凭证。《年休假单》使用日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2.病假、产假、事假的管理规定
(1)年休假使用完毕,方可申请事假。
(2)病假、产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批准后,交负责考勤人员作为考勤凭证。
(3)长病假者要求复工,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工证明。
3.其它假期的管理规定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哺乳假、产假以及婚、丧假等法定假期,在使用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离沪外出报告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四、离沪外出和请销假的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离沪(包括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外出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离沪外出报告单》,注明离沪起止时间、目的地、离沪事由等,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如遇突发情况造成假期延长或取消休假的,须及时报中心负责人。如行程调整,须重新报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予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口头请假代替书面报告。中心正副职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时间外出。
各部门工作人员离沪外出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核准;中层以上干部(主任、副主任)离沪外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主要领导核准。主任、副主任因私出国(境)的,除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外,须于成行前七天办理离沪请假报告手续。
请假人员经批准后方可离沪外出,并将外出报告单付公休单或调休单交给负责考勤人员作为考勤凭证。
2.报告人结束外出返沪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心负责人销
假。
五、附则
各在职职工及退聘外聘人员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请假报告制度,考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考勤规范管理。对不按规定请假报告的,要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
国家规定假期各类假期工资收入计发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单位干部职工请假、离沪外出报告单
2.****单位考勤表
****单位
2023年3月
附件1
****单位
干部职工请假、离沪外出报告单
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人签字:
注:请于离沪外出前7天办理请假手续;因私出国(境)须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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