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6
【字 号】内卫计人发〔2015〕87号
【施行日期】2015.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计人发〔2015〕87号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委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分工细则(暂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 、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假期类别及假期规定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国家规定假期  (一)法定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9)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法定节日的具体调休日期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妇女节、青年节)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第四条 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休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
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当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从外单位调入并符合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探亲假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
  (二)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