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23省市病假⼯资标准(建议收藏)......................................................................................................................................................................................... .........................................................
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资究竟怎么发放也是⼀直令HR⾮常头痛的事情,由于全国病假⼯资⽀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所以贴⼼的为⼤家准备了23省市医疗期⼯资发放规定,如果您所在地⽬前的标准和本⽂有出⼊,欢迎在⽂章后⾯留⾔!
先科普⼀个⼩知识: 医疗期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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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作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单位职⼯因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停⽌⼯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次性权利,⽽是有⼀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从2019年4⽉10⽇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则从 2019年4⽉10⽇⾄2019年10⽉10⽇期间,员⼯可累计享受3个⽉的病假时间。从2019年10⽉11⽇起,员⼯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的医疗期。
全国23省市病假⼯资⽀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劳动部⽂件:
1、《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
医疗期
⼯作年限本单位⼯作年限医疗期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
5年以上6个⽉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
5-10年9个⽉
10-15年12个⽉
15-20年18个⽉
20年以上24个⽉
3、《劳动部关于实⾏劳动合同制度若⼲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合同期满终⽌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付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北京⽂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北京市⼯资⽀付规定》(⽣效⽇期:2007.11.23)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单位⽀付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付⼯资。)
三、⼭东⽂件:
1、⼭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条: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资的70%的病假⼯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东省企业⼯资⽀付规定》施⾏⽇期:2006年9⽉1⽇,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四、⼴东⽂件:
《⼴东省⼯资⽀付条例》(实施⽇期:2005.5.1)第⼆⼗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病伤假期⼯资。
⽤⼈单位⽀付的病伤假期⼯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
五、深圳⽂件:
《深圳市⼯资⽀付条例》(2009-7-30)第⼆⼗三条员⼯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正常⼯作时间⼯资的60%⽀付员⼯病伤假期⼯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的80%。
六、浙江⽂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关于病假⼯资的计发问题。1、职⼯因病或⾮因⼯负伤,病假在六个⽉以内的,按其连续⼯龄的长短发给病假⼯资。其标准为:连续⼯龄不满⼗年的,为本⼈⼯资(不包括加班加点⼯资、奖⾦、津贴、物价⽣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连续⼯龄满⼗年不满⼆⼗年的,为本⼈⼯资的百分之六⼗;连续⼯龄满⼆⼗年不满三⼗年的为本⼈⼯资的百分之七⼗;连续⼯龄满三⼗年以上的为本⼈⼯资的百分之⼋⼗。
职⼯因病或因⼯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以上的,按其连续⼯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龄不满⼗年的,为本⼈⼯资的40%;连续⼯龄满⼗年不满⼆⼗年的,为本⼈⼯资的50%;连续⼯龄满⼆⼗年不满三⼗年的,为本⼈⼯资的60%;连续⼯龄满三⼗年以上的为本⼈⼯资的70%。
七、天津⽂件:
《天津市⼯资⽀付规定》施⾏⽇期:2004年1⽉1⽇,第⼆⼗五条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单位⽀付劳动者病假⼯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
⼋、陕西⽂件:
《陕西省企业⼯资⽀付条例》施⾏⽇期:2004年10⽉1⽇,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标准的70%⽀付病假⼯资,但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九、安徽⽂件:
《安徽省⼯资⽀付规定》施⾏⽇期:2007年1⽉1⽇,第⼆⼗⼆条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停⽌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付病伤假⼯资。病伤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西⽂件:
《⼴西壮族⾃治区⼯资⽀付暂⾏规定》施⾏⽇期:2004年1⽉1⽇,第⼆⼗⼆条劳动者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伤津贴。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河北⽂件:
《河北省⼯资⽀付规定》施⾏⽇期:2003年2⽉1⽇,第⼆⼗⼆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在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
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辽宁⽂件:
《辽宁省⼯资⽀付规定》施⾏⽇期:2006年10⽉1⽇,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
⼗三、吉林⽂件:
《吉林省企业⼯资⽀付暂⾏规定》施⾏⽇期:2007年10⽉29⽇,第⼆⼗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四、内蒙古⽂件:
国家规定假期《内蒙古⾃治区劳动者⼯资保障规定》施⾏⽇期:2007年7⽉1⽇,第⼆⼗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
伤停⽌⼯作进⾏,在规定的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五、江苏⽂件
《江苏省⼯资⽀付条例》施⾏⽇期:2005年1⽉1⽇,第⼆⼗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六、湖南⽂件:
《湖南省⼯资⽀付监督管理办法》施⾏⽇期:2004年1⽉1⽇,第⼆⼗⼆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付其病伤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七、江西⽂件:
《江西省⼯资⽀付规定》施⾏⽇期:2007年7⽉1⽇,第⼆⼗五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
在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伤假⼯资。⽤⼈单位⽀付给劳动者病伤假⼯资,在扣除其本⼈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上海⽂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期:2004.11.01】⼀、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资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
1、连续⼯龄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
2、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
3、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
4、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
5、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
2、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
3、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3、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2、上海市⼈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
因⼯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以后⼯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但不超过24个⽉。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
疗期由⽤⼈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
⼗九、重庆⽂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付)
《重庆市企业职⼯病假待遇暂⾏规定》(⽣效⽇期:2000.07.01)
第四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
(⼆)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
(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
(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
(⼆)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
(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州⽂件:
《⼴州市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
第⼗⼀条 职⼯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对在12个⽉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的职⼯,本年的病假⼯资,以上年度本⼈⽉均⼯资总额(下称⽉均⼯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均⼯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均⼯资为基数,连续⼯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产⼯作者)称号的职⼯,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命⼯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按70%发给。
⼆、对在12个⽉内病假累计满6个⽉及以上的职⼯,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均⼯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均⼯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均⼯资为基数),连续⼯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产⼯作者)称号的职⼯,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命⼯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资增长的70%⽔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