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探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新人发(2001)2号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二OO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国家规定假期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
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
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