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二、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可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妹待遇。
(2)境内探亲
①假期
国家规定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关系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②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职工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探亲
①假期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的给假70天,2年的给假45天,1年的给假20天。
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妹;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职工,可以探望在台湾的亲兄弟妹。归侨职工和台胞职工探望亲兄弟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亲4年一次,假期20天。
②待遇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在规定出境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其工资照发。在的医疗费自理。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销。路费自理。
(4)台属职工会亲假期
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属职工,接待台湾亲人,可享受3—7天的会亲假。去外地会亲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另给。假期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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