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工业建筑照度
I-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I-2.老年人照料设施; I-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I-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I-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不应低于10.0 lx | Ⅲ-1.除I-1规定的避难层(间); 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 不应低于3.0 lx | |
Ⅱ-1.除I-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 不应低于5.0 lx | Ⅳ-1.除I-2、Ⅱ-4、Ⅲ-2~Ⅲ-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 不应低于1.0 1x | |
其他场所所有照度总结 | ||
场所 | 照度 | 持续工作时间 |
汽车库 | 1.0Lx | 30MIN |
人防 | 5.0Lx | 30MIN |
地铁 | 60MIN | |
信息机房 | 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 |
飞机库 | 1.0Lx | 30MIN |
火力发电厂 |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 | |
再建工程 |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 60MIN |
备用照度特殊规定(蓝了解) | ||
场所 | 备用照明规定 | |
建规设备用房 | 正常照度 | |
人防设备用房 |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 |
地铁设备用房 |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 |
信息机房 |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 |
洁净厂房 | 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 |
火力发电厂 |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1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主环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按正常照明照度值的30%选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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