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工业建筑照度
I-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I-2.老年人照料设施;
I-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I-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I-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不应低于10.0 lx
Ⅲ-1.除I-1规定的避难层(间); 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不应低于3.0 lx
Ⅱ-1.除I-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Ⅱ-3.除I-3规定的避难走道;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不应低于5.0 lx
Ⅳ-1.除I-2、Ⅱ-4、Ⅲ-2~Ⅲ-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不应低于1.0 1x
其他场所所有照度总结
场所
照度
持续工作时间
汽车库
1.0Lx
30MIN
人防
5.0Lx
30MIN
地铁
车站、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 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60MIN
信息机房
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飞机库
1.0Lx
30MIN
火力发电厂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
再建工程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60MIN
备用照度特殊规定(蓝了解)
场所
备用照明规定
建规设备用房
正常照度
人防设备用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地铁设备用房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信息机房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洁净厂房
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火力发电厂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1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主环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按正常照明照度值的30%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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