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学论文新闻媒体的负面影响与防范_大学论文
赵娟
工商1414班
20140849
新闻媒体的负面影响与防范
摘要
随着社会的告诉发展,新闻媒体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于此同时引发的副作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新闻媒体的负面影响,来引发思考,从而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新闻媒体;负面影响;防范
什么是新闻媒体呢?新闻媒体亦称大众媒体,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一
般来说,新闻媒体包括纸质媒体(报刊)和电子媒体(广播、电视)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作为“新电子媒体”的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媒体类型。
我们需要媒体的存在,也依赖媒体的存在,尽管它让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但毋庸置疑,它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首先,在信息传播方面,信息过剩,垃圾信息充斥,影响抉择判断。今天一个人跳楼,媒体渲染说人心堕落,世界危机,明天一个见义勇为,人们又断言,世上还是好人多。这是一个简单的例子,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但人们在多种多样充满矛盾的海量信息前变得浮躁了很多。反而不如过去有定力,有坚持。在传播新闻方面,它成为不良信息传播的渠道,让民众收到这些不良信息的东西,误导民众,对其正确的价值观产生错误的影响,混淆视听。
另外,过多的娱乐活动使人们沉迷于三寸电视,减少了户外活动,人们的交际能力极大的受到伤害。人们对于现实的关注也转化为虚幻的思维活动,人们被驯养的麻木、虚伪了。面对电视剧人们的目不转睛和眼泪汪汪,目睹不公的麻木,耳闻失学的孩子却习以为常就是一个人们人格分裂的表现。
美国传播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对媒体的作用做过这样精彩的分析。
⑴地位赋予功能。今天电视上出现过的衣服款式,明天就会全社会流行。今天上过电视的政治人物,普通人,明天就会成为名人,并且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人们刮目现看。因此媒体一个非常明显的缺点是被人利用,成为毫无抵抗力的宣传工具。多少人由此发迹,又有很多人身败名裂。例如在选举过程中,一个人掌握了舆论导向,
一个人就可以把自己涂抹干净,大获全胜。出现在央视的人就和出现地区级的影响力不同。
⑵社会的麻痹药品。通过娱乐节目可以转移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注意力。
⑶影响社会规范。大家都说杀小猫不对,没有人敢说杀小猫是对了。这就是巨大的影响力体现。大家都说陈凯歌小气,那他就是小气。大家都认为日本不好,那日本的印象肯定不好,没有几个人敢于公然挺日。所以通过大张旗鼓的媒体宣传,既可以移风易俗,也可以有隐患。
简单说来,媒体报道什么,你对于社会的认识范围也就是那么大。媒体报道朝鲜,你就认
为朝鲜可能重要。媒体不报道俄罗斯曾经侵犯过中国将近200万平方公里土地,你就不会过分有意识的去想这个问题。媒体不报道乍得,你恐怕做梦也不知道世界上还有这么一个国家。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很喜欢央视,其他电视不怎么看,那么她甚至不知道有超女这回事。相反一个人如果不喜欢央视,他甚至不知道郭得刚事什么鸟人。
在这个角度上,媒体控制了人们对于社会焦点、问题严重程度、问题有无的认识,而理智地进行思考下,我们其实被舆论乖乖地牵着走,不管你承认与否。
媒体传播还可以渗透式的影响人的世界观。通过长期的韩剧效应,人们逐渐在认可整容也没有什么的思想。另外,对于国外司法、行政的介绍,通过名人的对海外的介绍,我们逐渐认同了国外观念相对确实比较多元,观念确乎比较不同,还可能比中国好的认识、通过电视剧收看,逐渐形成了犯罪手段真是千奇百怪,社会可能很不安全的认识。所以媒体可以被人加以利用,通过电视剧,新闻报道的形式灌输某种意识。
从当前看,电视娱乐的发达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内向化,孤僻理倾向的影响;媒体被人利用混淆是非的弊端多为人诟病。
法制新闻大都是涉及案件审判等的报道,由于司法程序大都有一个过程,经历一定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介报道有时影响案件的侦破、审判的公正性,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由于法制新闻涉及的大都是社会上的阴暗方面,会涉及一些受害人或涉案人员的隐私。新闻报道后会对新闻事件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记者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应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过滤。为防范对新闻事件当事人产生负面效果,新闻记者要坚持善意的原则,同时要遵守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美国广播公司对1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研究,其中22名说他们是模仿电视上的犯罪方法。华盛顿大学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因暴力入狱的男性犯人中,有1/ 4到1/ 3的人承认他们在犯罪时有意识地模仿电视中的暴力犯罪手段。为防范这一现象,首先要把握“量”,以整体真实为出发点。记者不能把法制新闻做成“案例汇总、罪恶展示”,在“量”上要有限制,要有典型性和说服力。
怎样做好报道,避免剑走偏锋、发生负面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尊重他人权利,加强新闻自律
媒体要把握好尺度,做到依理介入、依法介入,以道德及法律为准绳,对报道的对象、内
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容、场合、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制,从而进一步规范新闻记者的法制意识与职业道德。
尊重他人权利是法律对每一个公民提出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关系上讲,新闻记者与采访对象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新闻记者的权利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权利,他的采访只能建立在被采访对象自愿的基础上,利用记者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完成采访任务。被采访对象有接受采访的自由,也有权拒绝采访。在某些不涉及公众利益的新闻报道中,电视上经常出现的被采访人遮挡镜头、抢夺摄像机,记者“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等等,还被作为新闻事实播放出来实在很不应该,因为它本身就是新闻侵权的佐证。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谨慎使用不公开身份的暗访。记者不应改变自身身份,装扮成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其他角的人员。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暗访尚属空白,弄得不好就可能惹上官司。
慎重对待个人隐私,保护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个人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维护权。对于普通人的隐私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能随意披露,要使用必须征得
本人同意。这是对被报道对象的保护,也是预防新闻侵权的自我保护。
2、确保新闻的客观公正
新闻报道中的“平衡”,指的是记者与媒体应保持的客观公正立场,对报道事件的相关各方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平衡技巧”就是保持这种立场与态度的方式方法。任何报道都有主观成分,如语言的应用、角度的选择、篇幅的长短、位置的安排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彩。也就是说,不平衡是肯定的,倾向性是绝对的。倾向性的方向如果是在合法的一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就小,反之,可能性就大。
为了保持客观公正,就需掌握“平衡技巧”。最根本的是不作一方的“代言”,这是新闻报道的一条重要原则。做到介入而不投入,参与而不包办,有理有节,有法有度,全面报道相关各方的意见(不得断章取义),为对立双方提供发表观点的机会,安排次数相同的同期声以示平等对待。当然,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平衡”,用这种“平衡”来表现公正。要是没有这种形式上的“平衡”,就很可能造成一边倒的不公正,直接影响社会的评判。
3、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法律界有一句话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它借用到介入式报道,也一样是至理名言。在报道民事诉讼案件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干预司法,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记者的要务是报道事实,用事实说话。记者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为事实定性,轻率地下结论,最忌讳的是记者直接出面,越俎代庖,断案问责,裁决问题,进行“媒体审判”。因为这不是媒体和记者该做的事情。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凡未经法院宣判有罪的,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称为“犯人”、“罪犯”等。在平常的报道中,也不能给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戴上“匪徒”、“凶手”、“歹徒”、“恶棍”的帽子。新闻报道必须时刻以法律为准绳,告诉观众最正确的事实。
任何一种事物的存在都有其正反两方面,在我们过多强调其正面影响时,也应正确分析它的负面影响,从而趋利避害,使其更好的为大众服务。
参考文献
朱亚. 《浅谈现代大众传播的某些负面影响》. 新闻记者
赵明. 《大众传播中的反面示范作用及其对策》. 探索与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