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2020年7⽉12⽇5时25分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恒兴路由西向东⾏驶⾄梧桐雅苑路段因施⼯路⾯坑洼摔倒,导致⾼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责任。⾼某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市⼈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粗隆间⾻折、头⾯部挫伤。2021年1⽉15⽇,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某伤情属九级伤残。经查,该坑洼系由某公司施⼯造成。⾼某认为,某公司在道路上施⼯,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施⼯安全警⽰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某⼈⾝损害,应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法协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某委托后,⾸先进⾏调查取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需要明确责任主体。路⾯坑洼因何原因造成以及是谁造成,都需要调查清楚。通过多次调查取证,查实该坑洼系由某公司因“⽔环境改造⼯程”施⼯造成。其次,需要搜集和准备证据材料。⾼某的病历资料需要到医院调取,⾼某的伤情需要去司法鉴定所进⾏鉴定。最后,起诉材料准备妥当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某各项经济损失65%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
钱义务,需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班路上摔伤律师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某对损害的发⽣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民法典》第⼀千⼆百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损害,施⼯⼈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程安全⽣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程安全⽣产,依法承担建设⼯程安全⽣产责任。”
本案中,⾼某受伤与某公司施⼯造成路⾯坑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由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施⼯路⾯有坑洼的原因造成⾼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某对损害的发⽣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某作为完全民事⾏为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道路施⼯路段疏于观察,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导致摔伤,⾼某⾃⾝也需要承担⼀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施⼯⼈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时,应当在施⼯场所中设置明显的施⼯安全警⽰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否则发⽣意外时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者电动车驾驶⼈在通过施⼯路段时,应当谨慎通⾏,注意观察和注意安全,否则发⽣意外时受伤的是⾃⼰,可能还要⾃⾏承担⼀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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