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认工伤的4个条件,骑车摔倒也能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条件:
合理时间: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单位安排加班、报备单位后提前下班等;
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包括员工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居住地、配偶居住地、子女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包括接小孩、买菜等)的途中。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且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
非本人主责:承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劳动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是属于非本人主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实践中,有一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划分劳动者的责任。
在没有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就需要工伤认定部门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实践中也会存在争议。
员工骑车撞到路牙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叶某是某仪表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7点16分,叶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倒。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载明: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交警部门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经医院诊断证明,叶某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
2015年4月20日,叶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叶某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叶某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事故主因风雨客观外力,应当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上下班驾驶电动车符合其正常生活习惯,叶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风雨这一外观外力。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叶某违反交通规则,不能认定其单方交通事故主要过错责任。
人社局和市政府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认定叶某对单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认定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明显不妥。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道路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员工未尽到交通安全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更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看,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
上班路上摔伤
因此,人社局认定叶某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叶某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长期生活在苏州,其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某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
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
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故叶某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只有两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如果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员工上下班途中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能认定为工伤。
有过这样的案例,员工骑车上班途中撞到道路施工牌受伤,而施工方属于违法施工,负事故主要责任,员工因此获得施工方和工伤保险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