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账期(account period)
  账期是指从生产商、批发商向零售商供货后,直至零售商付款的这段时间周期。生产商或批发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零售商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零售商在信用额度内不用付款就可以进货,但是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回款,这个规定时间内的周期就称为账期,零售商的额度和账期一般可以根据合作的情况进行调整,回款信用越好则额度会越大。
  在外贸行业中,账期的采用十分明显,一般信用证是45天,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尤其是交易时间非常快捷,减少了沟通成本;零售行业由于拖欠款严重,供货厂商会尽力避免账期,尤其是对小零售商,一般要求全款提货,但对大的零售商,供应商一般给予一定的信用,因此导致账期,还有一些供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会提供比竞争对手优惠的账期,由此也可能会导致信用风险。[1]
编辑本段账期的本质
  账期的本质就是零售商(卖场)利用时间差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零售商凭借规模优势和
对终端客户的占领,享用着对供应商资源的侵占和掠夺。结果就是,很多零售商(卖场)投入少量的启动资金,就能上占用设备供应商的资金,下占用商品供应商的资金,从而把自己的业务运作起来,用赚来的钱付前期账款,滚动的结果就是零售商(卖场)不拿钱就能赚钱,甚至还出现了把越滚越多的未付货款抽出来开新店,打开投资局面,扩大连锁规模,这样必然就导致对供应商的账款支付越来越不及时,给供应商正常的生意运营造成了沉重的资金负担,而被账期拖垮的供应商也是屡见不鲜。
  账期对供应商造成的不良后果:
  1、资金负担。供应商对生产商的付款模式大多是现款,零售商的账期付款对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形成很大负担。
  2、经营风险。账期有可能使供应商资金周转不畅,对进货、缴税、促销费投入等带来负面影响,给正常运营带来风险,同时也存在着卖场突然关闭、倒闭、老板卷款逃跑等风险。
  3、对经营情况不能及时评估。账期的未按时结算,经营业绩无法准确体现,资金使用率无法评估。
  4、资金压力影响后期的业务发展。供应商的资金是有限的,全年各时段各品牌的资金使用已提前做好规划,一旦卖场货款无法及时支付,后期进货、促销等业务无法均正常开展。
  5、员工过分把精力放在对账期的关注上,对正常的业务行为用心不够。供应商业务员的回款指标考核占比例非常大,一旦卖场结算出现了问题,业务员要花费很多精力去解决,必然影响到正常的卖场业务维护、促销活动开展等工作。
编辑本段账期圈钱成零售业潜规则
  随着我国连锁零售企业的高速发展,从超市卖场到家电卖场,众多连锁企业纷纷不断扩张开店。然而,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目前开店资金的80%左右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一旦零售企业出现问题或倒闭,供应商的货款也就随之打了水漂。如大型连锁超市普尔斯马特在倒闭关门后,就留下了高达20多亿元的欠款无法偿还,也曾经发生过国内大型家电销售连锁企业拖欠家电厂商货款达半年以上的现象。连锁企业在急速扩张的圈地运动中,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一旦已开店铺经营状况不佳,其所承受的资金压力就越来越大,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连锁企业只有不断地开店,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入场,销售后的资金就成
了连锁企业的经营资本。从根本上说,通过拖欠货款的方式,连锁企业把资金的压力转嫁给了供应商,因此,以账期为名,行圈钱之实,是一些连锁企业的惯用手段,也成为了零售行业的潜规则。
编辑本段普尔斯马特事件引发账期风波
  2005年在国内拥有48家连锁超市的普尔斯马特超市破产案即是典型的零售商拖欠货款、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案件。
  普尔斯马特(中国)原是国内一家民营企业,1996年取得美国普尔斯马特在中国的特许经营权后,通过大炒“洋超市”概念,以“洋品牌”获得政府支持,并转化成“商业信用”,不断地开店造势,展示资金偿还能力强的假象,利用拖欠供应商大量货款、套取银行贷款等方式快速扩张,一度在全国19个省市区建立了48家连锁店。
  2004年11月,青岛普尔斯马特连锁超市因为拖欠供应商货款20多亿元,上百家供应商在其旗舰店讨要货款,抢夺货物。随后,抢货风潮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重庆两家普尔斯马特旗下超市诺玛特也陷入这一风波。不到10个月,2005年普尔斯马特就宣布倒闭,重庆供货商没能从诺玛特收回一分钱欠款,由此揭开了该超市卷走供应商货款的全国连锁大案。
客户拖欠货款  普尔斯马特就是利用账期延长支付货款期限,导致了对供应商结账危机的出现。普尔斯马特的基本做法是每一个供货商在进入超市的时候,都在合同中规定了货款的结算时间,也就是账期。由于商品的不同,普尔斯马特与不同的供货商签订的账期也各不相同,使得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超市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给予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能尽快得到被拖欠的货款,这些供应商在不停地向超市交纳各种费用的同时,还不惜再拿出财物来贿赂店长等相关人员,以便使结账频率会更快些,额度更大些。普尔斯马特将占用的货款用于扩张和其他投资,在每开完一个新店后,随即抽出该店的流动资金再开新店或投资,以至于更加严重影响了向供应商付款,也使各地分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最终套牢供应商和银行,由此造成的恶性循环引发了巨大的金融风波。
  继普尔斯马特事件之后,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西南家电王”盛兴在北京开设的五家门店有四家相继关门。盛兴四家门店关门的原因是断货,由于迟迟不能结算拖欠的货款,谨慎的供应商停止了供货。而盛兴超市拖欠货款1亿多元,也遭遇供应商联合上门讨债。11月29日,北京联友超市5家门店突然关门。12月7日,号称广州“第一生鲜超市”的广州家谊超
市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因经营管理不善,家谊账面负债4亿余元。[2]
  一系列超市的相继倒闭,暴露出我国超市快速扩张中过分占用供应商资金的通道利润模式的问题。零售企业肆意拖欠供货商货款,无序收取进场费最终导致恶劣的零供关系不断激化。
编辑本段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
  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也是零供关系恶化的。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中国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研究报告》,在快速消费品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中,“信用良好,不拖欠货款,付款结算准确无误”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关注率达到96%以上。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是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为保护不公平交易关系中供应商的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做出明确规定的
现象并不少见。我国在研究起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货款账期条款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外的规定,另一方面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于2006年4月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座谈会研究合理账期的问题。据零售商、供应商反映,目前,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3]
  同时,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解答说:
  “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
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三个月之后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半年。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借鉴国外规定,从国情出发,确定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这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解答说:
  “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项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4]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不仅将支付货款期限进行了缩短,还对退货、返利、进场费等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
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