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5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相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茹晴晴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相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茹晴晴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相伟陈良茹晴晴
【代理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大厦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本院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是大益广场项目的合作建房方,后其所享有的大益广场项目部分资产被剥离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是大益广场项目的合作建房方,后其所享有的大益广场项目部分资产被剥离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
房和建设局在作出深宝住建资决[2019]26号《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时,未能核实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享有的大益广场项目资产是全部剥离还是部分剥离,未能全面、准确认定负有缴交大益广场项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义务的建设单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6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深宝住建资决[2019]26号《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本院及原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19: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
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5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相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彭颖,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真。
委托代理人茹晴晴,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6栋22楼。
法定代表人王静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2000年5月10日,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签订《合作建房意向书》,约定双方“以拍卖竞投方式共同取得宝安区A108-17地块使用权。该地块占地面积20843㎡。按项目建设共同投资比例的方式合
作开发。”该开发项目即大益广场项目。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工作表》显示,该项目竣工时间为2002年12月20日,分为1栋和2栋。2001年7月20日,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再次签订《合作建房分成协议书》,对大益广场项目进行具体分配。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4月14日审定《工程结算审定汇总表》显示,工程名称为大益广场,建设单位为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厂工程局深圳分公司,工程审定造价为97853678元,2003年8月26日,大益广场项目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2005年4月18日,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针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作出173号《批复》,同意将大益广场项目纳入改制资产,按剥离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方式处置。2014年12月9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致函,就大益广场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已剥离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大益广场部分物业所涉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为182427.37元,承诺尽快缴结。2014年12月30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召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开会,会议内容为涉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改
制国企未缴清维修项目清理工作,会议纪要记录,大益广场项目剥离至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部分物业维修金182427.37元,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行缴交,不免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剩余所欠维修金的连带责任,并保留继续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追缴权利。事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缴结上述182427.37元。2017年3月4日,因机构改革,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加挂“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牌子,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3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作出《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深宝住建资决[2019]16号),限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大益广场项目剩余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399452.14元。2019年4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作出26号决定及关于16号决定的更正说明,主要内容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的大益广场(栋号:1栋、2栋)项目【宗地号A108-0017】已竣工交付。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据《
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通知书》(编号:xxx)的要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xxx]xxx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首期)2399452.14元,要求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交相应资金,如逾期不缴交,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予以处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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