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当事人】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当事人-公司】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深圳大厦【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卫 
【代理律所】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履行职责诉求,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涉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花园大厦二楼办公室及多功能厅等区域的权属民事争议。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履行职责诉求,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涉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花园大厦二楼办公室及多功能厅等区域的权属民事争议。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且上诉人诉讼中亦确认其申请公安机关协助的请求已实质得到解决,本案亦已无值得保护的诉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02:39 
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行终16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龙城花园龙珠阁某某,深圳市南山区龙城大厦花园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64155。
     法定代表人庄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K31732058G。
     负责人姜文林,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履行职责诉求,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涉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花园大厦二楼办公室及多功能厅等区域的权属民事争议。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且上诉人诉讼中亦确认其申请公安机关协助的请求已实质得到解决,本案亦已无值得保护的诉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慧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