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货币资产投资如何分期纳税呢个⼈⾮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我们应当如何分期缴纳税款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贯彻国务院⿎励和引导民间个⼈投资的有关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上述两个⽂件的核⼼精神是:个⼈以⾮货币性资产进⾏投资应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纳税。
⽂件颁布后,出现了⼀些异议:
⼀是有⼈认为该⽂件有秋后算账的嫌疑。过去⼀些中介机构为个⼈投资进⾏筹划,将⾮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价⼊账,获得较⾼的摊销或折旧⽤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财税〔2015〕41号⽂的发布导致这些筹划⽅案顿显尴尬。⼆是认为该⽂件的颁布会抑制民间投资的热情。个⼈⾮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税时,正处于初始投资环节,如果将来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甚⾄资不抵债⽽倒闭,已缴的个税肯定不会给予退税。
对第⼀个异议。笔者以为,财产转让所得历来是个⼈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曾有如下规定:“个⼈将
⾮货币性资产进⾏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所得税”。但在2011年1⽉4⽇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已列名国税函〔2005〕319号⽂被全⽂废⽌。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中,更进⼀步明确了企业或个⼈股东以⾮货币性资产进⾏投资属于应税⾏为。所以,财税〔2015〕41号⽂并不是突兀的凭空⽽降,⼀些筹划⽅案之所以弄巧成拙,还是因为对有关⽂件掌握的不够全⾯所致。
对于第⼆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的⾮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经评估转让⾮货币性资产和将转让收⼊再⽤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个步骤完成后,个⼈转让原属于⾃⼰的⾮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转让⾮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原值,则⽆需缴税。
不少投资⼈对如何进⾏分期纳税既感兴趣,⼜了解得不够清楚。根据上述⽂件精神:在2015年4⽉1⽇之后发⽣的⾮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15⽇内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续;2015年4⽉1⽇之前发⽣的⾮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的,在4⽉30⽇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之后仍未进⾏税收处理的应尽快去主管税务机关进⾏申报。
案例⼀:
A先⽣2005年购置某写字楼内⼀套办公⽤房,原值190万元。在2013年8⽉计划将该套办公⽤房投资⼊股B公司(根据总局2011年2号公告,⾃2011年1⽉4⽇起,个⼈以⾮货币性资产环节取得的所得即应开始征收个⼈所得税)。经评估,即期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评估费为10万元。换取B公司5%的股权。A先⽣此次投资⾏为应缴纳的个⼈所得税为:
怎么退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货币性资产转让收⼊-资产原值-转让时⽀付的合理税费=500-190-10=300(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00×20%=60(万元)
A先⽣由于房产未实际变现,因资⾦紧张等原因,⽆法⾜额缴税。根据财税〔2015〕41号⽂及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A先⽣于2015年4⽉30⽇进⾏了个⼈所得税申报,并递交了《⾮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所得税备案表》。A先⽣的应税⾏为发⽣在2013年,根据财税〔2015〕41号⽂第六条,A先⽣缴税的剩余期限为⾃办理申报和分期缴税备案⼿续年度起的2015、2016和2017年这3年,A先⽣可在剩余期限内的三年⾥,分期缴纳个⼈所得税。因为A先⽣在规定时间前已完成申报和备案,不需要为该应税⾏为缴付滞纳⾦和接受处罚。
A先⽣2015年应纳个⼈所得税=应纳税款/剩余缴税年限=60/3=20万元。
案例⼆:
假设A先⽣在2016年3⽉8⽇转让了因为2013年以⾮货币性资产投资⽽获取的B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20万元(假设转让价⼤于或等于相应份额的B公司净资产,其他税费发⽣20万元)。由于A先⽣在2015年以房产未实际变现,⽆缴税资⾦为理由,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在2015年实际缴税20万元,剩余未缴税款为40万元。
A先⽣股权转让的价格为620万元,⼤于剩余应缴纳税款40万元,A先⽣⽆缴税资⾦的理由已不成⽴。则A先⽣应在2016年4⽉15⽇前⼀次性申报缴纳剩余税款,同时还必须就转让股权所得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
应结清剩余税款=应缴纳税款-已缴纳税款=60-20=40(万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股权转让价格-股权原值-其他税费)╳税率=(620-500-20)╳20%=20(万元)
案例三:
假设A先⽣的投资⾏为发⽣在2015年5⽉10⽇,则A先⽣⽐照案例⼀的计算⽅法,制定在2015年-2019年间的剩余5个年度内的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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