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
----部分政策问题解答
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
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
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
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怎么退税个人所得税
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
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
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
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