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营业范围为:
1. 商业零售业。
2. 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3. 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4. 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5.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6. 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其中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是单独对在广东省设立港澳个体工商户先行先试开放的项目。
7. 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8. 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兽医服务: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9.(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
、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10.(1)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表格文书
个体工商户注册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表格样式一致。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注:现已不需提交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件:A、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B、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中“经营者”一栏内容,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