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体工商户注册 (二)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和相关规定,以自然人名义依法设立,经营范围有限,限定期(暂时除外)不超过五十年,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具有独立核算能力,以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合伙共同所有的经营活动性质的经济组织。
(三)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指经国家有关方面批准的,本公司独自或与他人合伙,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合法活动的范围。
二、注册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其申请登记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进行审查,根据情况确定登记项目,最终签发许可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时,应当进行政府科技创新审查,执行科技工业化政策,做好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及工艺投资,探索科技发展纲领。
三、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书当事人填写内容为准,严格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经营,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规定。
四、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整顿和调整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具体可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取缔
(一)个体工商户开展营业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未按规定申办变更或者拆迁、停业,或者未办理特殊经营和行政审批手续,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取消许可,清缴
欠税款项。
(二)个体工商户有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虚报以避免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缴社会保险费,利用虚假名义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当取消许可,清缴应纳税项和欠税款项。
(三)个体工商户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或者严重有损营商环境、公共安全要求,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应当取消许可,处罚相应的违法行为。
六、规范性文件
(一)对本条例及其实施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或补充条例本身,强化法规实施中的制度刚性,严格管理和维护,确保条例的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认定,并确定部门职责、许可标准,编制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操作程序、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明确许可范围,保护许可主体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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