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投资创办、依法注册、自负盈亏、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取一个统一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先审后批”制度。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线下窗口申请等方式提出名称审批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原则是“先注册、后发布”。获得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的单
位或个人,享有优先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权利。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范围包括全称、简称和标识,并且可以以文字、图形、音标、颜等方式进行组合申请。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名称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准确、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要能够明确表达经营范围和特征;
(三)诚信、公正: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和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独特、可识别:个体工商户名称要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五)文明、健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淫秽、恶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传播、迷信等违法内容。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地方特、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一部分,但应当注重保护当地的历史文化、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相关方的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审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简称和标识;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含义和特;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语言文字;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范围;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的地理位置、行业分类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文件应当注明所申请的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占用,如有占用情况应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标准包括:
(一)姓名和社会公众识别度是否高;
(二)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保护的原则;
(三)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含有违背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五)是否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个体工商户,并告知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的具体流程。
第四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的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注销的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注销,并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甚至吊销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符合本规定的需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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