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陈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册)、营业执照核准其经营范围及方式:零售,小五金、百货.
二、案件简要事实:当事人于2006年2月18日开始从事小五金、百货。2006年2月20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香焦水、各种品牌硝基玩具油漆、工业环已酮等危险化学品销售给玩具加工企业。2007年3月19日被某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从2006年2月起至2007年3月19日止共计销售款589162元,违法所得27138元。
三、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理由是: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
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非法所得27138元,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应当认定为超经营范围。理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是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其经营范围是小五金、百货,显然当事人经营危险化学品是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因而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超经营范围,并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27138,并处5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理由是:当事人虽然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是在相竞合或相抵触时,就不能适用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虽然已取得了工商部门
核准的营业执照,明显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也属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是下列违法行为,而不是下列无照经营行为,既然该条第(五)项所指的无证经营行为,就不能以该办法予以处罚。所以当事人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潜伏着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无证无照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罚
个体工商户注册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案情:
某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活动,办案机构人员对如何适用法规处理当事人产生了分歧。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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