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每年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但通过多年的实践来看,效果不佳,存在年报率偏低、年报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此,就个体工商户年报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年报率不高。从近5年的年报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的年报率都普遍偏低,2018年-2021年全市平均率分别为56.35%、54.42%、49.35%、42.63%,多数区县更是不足50%。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个体工商户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对年报公示的重视程度不高,以及部分乡村少数个体工商户确实不会操作或因没有智能手机等设备无法填报。二是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些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监管部门没及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启动强制注销的区县更较少,且部分个体工商户因想贷款、办理社保等原因,不愿注销又不年报,导致年报基数偏大影响了年报率。三是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指导不够,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指导没有明确的刚性要求,部分市场监管所对年报指导不到位。
(二)年报质量不高。个体工商户年报时,对经营状况数据的填写靠“拍脑袋”,随意填写,缺乏真实性,
失去了参考利用价值。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纳税,故在经营活动中未建账,且税务等部门也未强制要求建账,导致其年报时,其经营状况只知道“可以”“一般”“不好”等模糊概念,无法填写较为准确的数据;还有个体工商户怕被有关部门“秋后算账”,不敢填报真实数据。
(三)信用监管乏力。一是法定约束力不强。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对未按时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的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时间为一年,即当年未按时报送的,在6月30日后标记,待第二年7月1日后自行恢复为正常状态(即多年未年报,系统也只显示最后一年未年报状况),导致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自行改正不履行义务行为,甚至还不知道其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就已经被恢复为正常状态,没有起到信用约束的作用。二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具体。对个体工商户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信用约束措施不具体,应用不广,失信行为的受限较小,现只有银行运用较好外,其他部门运用较少,影响面不足,未很好发挥出信用约束的力度。三是年报真实性监管难以到位。由于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料的管理要求较低,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管中能收集到的证据有限,根本无法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难以认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有效的信用监管。
个体工商户注册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优化年报内容。一是将“法律文书送达地”修改为“通讯地址”,并将“通讯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作为必填内容,同时导入内网经济户口,以便执法部门能及时有效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准确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回应司法部门的司法建议。二是结合个体工
商户的实际,将“经营状况信息”信息由必填内容修改为选填内容,或只需选择填写“盈利”、“亏损”。三是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填报,“行政许可”信息只需填报是否有变动,若有变动,填报变动情况。“行政处罚”信息只需填写是否改正即可,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该信息随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和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能够共享并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故无需市场主体填报,也避免个体工商户不能准确填报许可信息或不愿填报处罚信息的问题。
(二)完善公示系统。一是在公示系统中将个体工商户年报从企业信息填报中单列,避免部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不到入口,认为只有企业才进行信息填报,个体工商户不进行信息填报。二是减少首次年报需注册登录程序,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码、注册登记时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为登录年报识别码,经营者只要准确输入,再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年报,实行“双号码登录”,既保证了网络的安全,又减少注册后方能登录的操作程序,同时避免因联络员变动需要作变更处理的问题。三是年报内容实行自动保存、可作任意修改,不再实行每项内容填写完成后必须点击“保存”,修改时还需点击“修改”,修改完成后还需再点击“保存”才能进行等繁琐操作。
(三)强化年报措施。一是优化年报服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采取上门、电话联系等措施,切实解决边远山区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会报的问题。二是畅通注销渠道,对多年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动员主动办理注销的同时,全面启动强制注销程序,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强制注销工作,以进一步做实个体工商户总量。三是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将个体工商户的“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统一修改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取消“异常经营状态”标记一年后自动“恢复正常状态”的规定,修改为与企业移除经营异常名录一致的规定,且细化“异常经营名录”列入的信用管理措施规定,以强化信用监管。同时,完善处罚裁量权规定,符合《处罚法》及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当地客观情况,在兼顾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应有区别的基础上,既做到“过罚相当”,又切实可行。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报送年报,又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启动处罚程序,按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实施有效处罚,以正确的导向促进年报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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