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鲁是哪个省的简称(2020)鲁01行终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
【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鹿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鹿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鹿华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唐伊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伊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伊冉
【代理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鹿华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被诉20号告知书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20号告知书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鹿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省国资委办理上诉人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或是要求被上诉人省国资委对其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各项信息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鹿华所申请信息的性质已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本院对一审的理由予以认同,
不再赘述。被上诉人省国资委对上诉人鹿华的申请依法予以告知,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同时,省政府作出的628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鹿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34: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27日,原告鹿华通过网上提交方式向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1.2018年省国资委所接到的中央巡视组关于我(鹿华)工作问题的交办函;2.国资委给鲁商集团的交办函,以及鲁商集团的反馈报告及附件;3.国资委给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报告;4.中央巡视组要求限期解决问题,国资委屡次违反巡视纪律,一次也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做,请告知原因;5.国资委不认可人社厅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国资委认可哪个部门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在国资委看来哪个部门出具的结论才具有权威性,请告知哪
个部门出具解决方案国资委才不会抵触才会主动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省国资委根据2018年10月11日被告省政府作出的426号复议决定的内容,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了20号告知书。被告省国资委作出上述告知书的期限符合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鹿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缺乏常识,逻辑混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只有论点并无论据,论证不够充分。一审判决应审查省国资委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如认定其为党内巡视,更需要公开其信息。一审判决违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省国资委履行行政职责公开上诉人鹿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鹿华与山东省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终300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1行终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鹿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颜嫣,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唐伊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委托代理人张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鹿华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行初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27日,原告鹿华通过网上提交方式向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1.2018年省国资委所接到的中央巡视组关于我(鹿华)工作问题的交办函;2.国资委给鲁商集团的交办函,以及鲁商集团的反馈报告及附件;3.国资委给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报告;4.中央巡视组要求限期解决问题,国资委屡次违反巡视纪律,一次也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做,请告知原因;5.国资委不认可人社厅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国资委认可哪个部门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在国资委看来哪个部门出具的结论才具有权威性,请告知哪个部门出具解决方案国资委才不会抵触才会主动执行。"
2018年7月18日,被告省国资委作出鲁国资信公〔2018〕1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4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实,根据山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巡视组交转信访事项集中攻坚化解工作的通知》(鲁信联办密电〔2018〕12号)要求,您申请公开事项1-3项属涉密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您申请公开事项4-5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特此告知……"
原告鹿华不服14号告知书,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0月11日,被告省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8〕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26号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鲁国资信公〔2018〕14号);(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31日,被告省国资委作出鲁国资信公〔2018〕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20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鹿华:根据426号复议决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您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重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2018年省国资委所接到的中央巡视组关于我(鹿华)工作问题的交办函;2.国资委给鲁商集团的交办函,以及鲁商集团的反馈报告及附件;3.国资委给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报告;4.中央巡视组要求限期解决问题,国资委屡次违反巡视纪律,一次也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做,请告知原因;5.国资委不认可人社厅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国资委认可哪个部门的调查结论,请告知在国资委看来哪个部门出具的结论才具有权威性,
请告知哪个部门出具解决方案国资委才不会抵触才会主动执行。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从而保障其知情权。除了以信访、咨询等方式提出的内容不能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外,行政机关内部出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您申请公开的事项是信访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特此告知。如您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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