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 □秘密 ■普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对基金销售账户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xx)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者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 交易账户管理
第一节 开立交易账户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xx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有关业务,必须首先开立交易账户。xx
为客户分配交易账号作为其身份标识,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账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以及查询和接受客户服务。
第四条 申办条件注册基金公司
(一)个人申办条件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机构申办条件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基金者除外。
第五条 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资料
(1)客户本人身份证
(2)客户本人银行卡(银行预留信息须与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
(3)客户本人手机号码(用于短信验证)
(二)机构投资者资料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号证明原件
(6)填好的《公募基金代销协议》原件(机构客户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申请表(机构或产品)》,产品客户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申请表(产品)》)一式二份
(7)如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还需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机构版)并准备相应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二)投资者在开户当日即可进行认购、申购、客户资料变更交易。但若开户无效,当日的其他交易也无效。
第二节 交易账户一般资料修改
第七条 个人投资者、手机号码、传真号码、E-mail、通讯地址、、对帐单寄送方式等交易账户资料数据项发生变动可以通过网站自助变更,也可以前往我公司销售网点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的手续;机构投资者上述交易账户资料数据项变更只能前往我公司销售网点办理。
第八条 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申办者资料
(1)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类申请表》;
(2)提供与开户时对应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申办者资料
(1)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类申请表》, 并在业务申请表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与开户时对应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基金账号不能更改;
(二)投资者资料变更申请一经确认,所有交易都以新的投资者信息为依据;
(三)当交易账户处于冻结、销户和锁定状态时投资者不能修改交易账户一般资料。
第三节 交易账户实时资料修改
第十条 个人投资者银行账户信息等交易账户资料发生变动可以通过网站自助变更,也可以前往xx销售网点办理账户实时资料变更的手续;机构投资者银行账户信息等交易账户资料发生变动只能前往xx销售网点办理。
第十一条 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申办者资料
(1)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类申请表》;
(2)提供与开户时对应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账户变更需提供新的银行储蓄卡。
(二)机构申办者资料
(1)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类申请表》, 并在业务申请表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与开户时对应的机构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户变更需提供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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