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基金公司
【公布日期】1998.05.26
【文 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施行日期】1998.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批复
  (1998年5月26日 证监基字[1998]20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6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同意徐建军同志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韩方河同志任总经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资格审查,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今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券监会审查批准。
  四、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基金管理公司开业后,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