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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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还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磊,*,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陈坤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非,*,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被告上海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磊、韩子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四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在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1,030,793.35元范围内对“上海XX**项目一期(1#-7#楼)二期(联排别墅)建筑安装工程”中就原告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广东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上海市XXXX总承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XX**项目一期(1#-7#楼)二期(联排别墅)建筑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及XX公司施工。2015年6月1日,上述工程开工建设。2016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总承包合同》。2018年2月7日、8日,原告与被告相关负责人员签订《备忘录》,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47,593,147.38元,在此基础上扣减违约赔偿金额5,620,367元,除此之外,双方在此工程中无其他争议及索赔事项。按照《备忘录》,
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47,593,147.38元,扣减5,620,367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972,780.38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00,941,987.03元,尚欠工程款41,030,793.35元。2018年11月14日,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原告则在该案中提起了反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宏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建四局工程款余款。该案目前正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被告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而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因此原告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尚处于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宏兴公司辩称:1、在2017年2月,原、被告因原告在施工期间提前撤场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中建四局仍未主张优先受偿权。
因此原告中建四局已放弃了优先受偿权。2、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但涉案工程由于原告中建四局提前撤扬,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达5,000余万元,远超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宏兴公司与中建四局、XX公司签订《上海XX**项目一期(1#-7#楼)二期(联排别墅)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工程协议书》,宏兴公司是发包方(雇主),承包单位联合体(承包商)主办人为中建四局,承包单位联合体成员为XX公司。雇主愿将名称为上海XX**项目一期(1#-7#楼)二期(联排别墅)建筑安装工程交由承包商实施,并已接受由承包商提出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中任何的缺陷、并完成档案及验收所收取的下述报酬金额。雇主特此约定向承包商保证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暂定金额484,465,313元整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承包商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完成档案与验收工作的报酬。上述合同暂定金额中,其中466,852,913元整为承包商联合体主办方合同暂定金额,其中17,612,400元为承包商联合体成员方合同暂定金额。该甲部措施项目规范附件二《工程区段工期要求》明确,一期高层(1-7#)开工时间:2014年11月18日;第1节点(桩基础工程、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完成):2015年3月1
8日;第2节点(±0.00结构完成):2015年6月16日;第3节点(2/3结构完成):2015年8月27日;第4节点(结构封顶完成):2015年10月15日;第5节点(二次结构完成):2015年11月15日。
2015年,中建四局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上海XX**项目一期(1#-7#楼)二期(联排别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补充协议书》,约定中建四局系联合体主办人,XX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合同第二条联合体内部分对中建四局的工作内容、XX公司的工作内容作出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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