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
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
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金增资25%。
3、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时,应按照股东原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大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如新股发
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一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
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将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四、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四、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类型;
(3)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5) 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6)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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