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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扩股协议货币资金出资。2.增资扩股协议以实物出资。3。增资扩股协议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4.增资扩股协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5.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增资扩股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增资也可以用来投入到公司的新项目当中。不管怎样,增资都是有利于公司经营的一件事情。增资可以是有新股东加盟,也可以是原有的股东出资,但是都是需要一份标准的增资扩股协议的。所以,希望的这篇增资协议注意事项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增资协议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一、增资扩股协议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增资扩股协议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增资扩股协议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增资扩股协议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增资扩股协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 2、由于增资扩股协议中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增资扩股协议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六、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协议,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增资扩股协议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增资扩股协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增资扩股协议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七、优先出资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需要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作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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