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增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裁判要旨:关于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高人民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照本条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比例应保持不变。
高人民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我们认为,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
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