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    磷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 月  日在          签署:
1.【    公司现股东】,为中国国籍之自然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2.【    公司现股东】,为中国国籍之自然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3.新股东, (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4.              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甲方、乙方、丙方及    公司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        ,公司现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RMB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RMB    万元),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公司现法定代表人:    ;
2.甲方和乙方是    公司仅有的两个合法的现股东,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乙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3.为增强    公司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各方一致同意将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万元(
RMB    元)元增加至人民币      (RMB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丙方根据本协议认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公司”指    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    ,公司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RMB    万元),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2)“公司章程”指于    公司现股东签署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日期最近的公司章程。
(3)“出资日”指依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丙方缴付首期新增注册资本之日期。
(4)“增资完成日”指丙方根据本合同第3.3条缴付最后一期新增注册资本之日期。
(5)“原    公司注册资本”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日期最近的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资本;
(6)    公司净资产”指本协议为3.7条的目的,而确定的    公司净资产,该等资产之价值将构成本协议约定增资中甲方和乙方对合资公司的出资。
(7)“增加注册资本”或“增资”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增加    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将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万元(RMB    元)增加至人民币      (RMB              元),新增加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      (RMB            元)。
(8)“新    公司注册资本”指本协议3.1条所述    公司的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为原    公司注册资本和新增加注册资本之和,即人民币      (RMB            元)。
(9)“    公司债权债务”指出资日之前,    公司已经实际发生并已经确认其数额的债权债务,该等债权债务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10)“    公司未披露债权债务”指合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前,    公司的债权债务,该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经营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产生的任何政府处罚与或者欠付税费款,而且该等债权债务并未列于本协议附件,丙方对该等债权债务并不知晓或未向其披露。
(11)公司注册资金增资“股权”指股东在    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在本协议中,股权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12)“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日期最近的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的股东,即本协议甲方、乙方,并且甲方、乙方分别持有    公司 %、 %的股权;
(13)“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及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1.3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有特别规定,用于本协议的术语应与合资合同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各方陈述和担保
2.1每一方特此各自向其他方陈述和担保,于本协议签订日和出资日时:
(1)其拥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而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不存在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2)其已向其它各方透露其所持有任何政府部门的或来自任何政府部门的、与本协议所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一切重要文件、说明及资料,而且其以前向其它各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并无在重大事实上有任何不真实的说明。
(3)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4)其在本协议内的陈述与担保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合法、有效。
2.2    公司现股东甲方和乙方特此向丙方陈述和担保,于本协议签订日和出资日时:
(1)其是    公司合法的现有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所持    公司股权的法定和完整的所有权,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其所持    公司股权没有和不涉及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3)其已就本协议约定的增资,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    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3    公司特此向丙方和合资公司做出以下陈述和担保,于本协议签订日、生效日和出资日:
(1)其是依法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声誉的独立法人;
(2)其拥有所有其全部资产的法定的和完整的所有权,资产没有和不涉及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3)其资产都是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运作,对资产运作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已向丙方披露;
(4)在本合同签订日和出资日期间,其不应在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下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亦不应承担或签订任何新的实质性的合同或承诺或以任何资产作抵押、质押、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