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
1.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6题)
A. 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 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2.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7题)
A. 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 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 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 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3.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5题)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年卷三第37题)
A. 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 证人故意提供虚言
C.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5. 精神病人姜某冲人向阳幼儿园将人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6题)
A. 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 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6.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1题)
黎明离婚A. 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 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问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7.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45题)
A. 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B. 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C.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8.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6题)
A.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9. 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49题)
A. 应裁定延期执行        B. 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
C. 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        D. 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10.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48题)
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 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住所地在H省K市1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三第96题)
A. H省K市1区法院
B. F省E市D区法院
C. B市C区法院
D. W省Z市Y区法院
2.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
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77题)
A. 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 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 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 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问,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2016
年卷三第86题)
A. 合伙企业
B. 甲、乙、丙全体
C. 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 丁公司
4.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7题)
A. 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 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 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 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5.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82题)
A. 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 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 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 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6.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38题)
A. 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南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 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年卷三第79题)
A.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8.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
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2011年卷三第98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