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张金波案
迟到的正义与不正义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十年了,哈尔滨市民警张金波终于等来了“正义”的无罪判决,但他这十年确实在高墙电网中度过。“犯”的帽子张金波戴了十年,也因此导致他的女儿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最终辍学。漫长而艰辛的上访之路,花光了他所有的积蓄,甚至变卖家产。作为司法体制内的一员,他同样未能逃脱厄运,不公正的判决给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断送了他的美好前程。
在张案的诉讼程序中,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但法外因素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让张金波再次进入看守所。二审程序中,合议庭认为他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却最终定他有罪。“协调会”的功能如此强大,以至于法制本身的纠错机制和检察院的监督功能彻底失守。
张金波在十年的铁窗背后,但无人问津。刑满出狱后的申诉多次被驳回。最终,本案还是在最高法院的督办下,才启动再审程序。
司法实践中,好多案件都是“协调”的结果。可是一旦出现错案,责任谁来承担?
哈尔滨民警因罪名入狱10年冤案昭雪
黎明离婚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张金波因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
被抓时才在卷宗上看到“”二字
1995年时,张金波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当时,他辖区内的居民45岁的郭某,与丈夫开了一家小饭店。原定当年3月8日开业,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后来郭某请张金波吃饭、洗澡,并许诺说市局“有人”可以帮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饭店开始营业了。
然而,张金波没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那年他仅仅32岁。
那天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来到郭某的小饭店检查,听到房间里有打麻将的声音。他推门而进,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3个男人看见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无动于衷。张金波回忆说:“当时郭某对其他人说,别理他,继续玩儿。”
张金波感觉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气,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没想到的是,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事后张金波从当时的笔录内容得知,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了她。
当晚6时,张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么罪。提审他时,他才从卷宗上看到了“”二字,当时他“气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市公安局纪检委专门针对此案成立了专案组。原专案组成员、南岗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
孙洪彬回忆当时的情景:“我被抽到监察室帮忙,领导说,市局转来一份举报材料,要求7天之内搞清基本犯罪事实,报送检察院批捕。”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专案组很不满意。孙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证据。“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孙洪彬说。
举报信中还提到另外两件事,一是张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饭店门前建一小房,并要据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请张金波和另外两名民警到洗浴场所嫖娼。
后经孙洪彬调查,第一件事居委会证实,小房是准备做警务室用的,同时为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而关于嫖娼的事,也没有被查实。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已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为上访再次被抓
张金波出来后,被安排在南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成了“编外”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开始不断领导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的代理律师说,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孙洪彬作为办案人参加了会议,他回忆说,当时领导对张金波上访一事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祝”
就这样,在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是这样描述3次事件的:被告人张金波于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时许,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相威胁,将其;1995年4月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顶着被害人郭某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1995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顶着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
郭某。
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张金波在法庭上辩护说:“仅凭郭某和李某的证言不能确定我有罪,而且两人的证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证言中称,我用手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而实际上,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后门。”法庭上,张金波始终认为郭某和李某在诬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这一判决,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
刘道源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曾经担任过张金波一案的审判长,如今已
退休。
刘道源回忆说,1998年10月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经阅卷发现证据不切合实际。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佐证之外,没有发现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于是,刘道源亲自到了郭某与李某核实情况,发现证言有多处明显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证言中提到:“张金波用手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而实际上,饭店离郭某的住处有20多米远,且门前是公交车站,人来人往,“持胁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陈述,李某敲开郭某房门后,张金波将李某撵走。“李某并不在现场,又怎么会认定张金波了郭某呢?”刘道源曾经问过李某:“你看清张金波拿的是什么样的吗?”李某回答:“看清了,锃亮锃亮的。”刘道源又问:“像电镀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刘道源说,见过的人都知道,口是乌黑的。
刘道源说,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充分的证据绝不能判决有罪。据此,刘道源写出了“无罪”的结案意见,在合议庭讨论时,大家一致同意这种意见。
按照规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判委员会上,刘道源陈述了改判张金波无罪的意见,但未在审判委员会上通过。刘道源说,审判委员会有人提议,这案能定得祝表决时,审判委员会认定张金波有罪。
“没办法,我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刘道源说,连续好几天他都睡不好觉。此后,他就再没接触这个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张金波身为警务人员,多次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定罪并无不当。
但张金波并没有就此放弃,他说:“即使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终有还我清白的一天!”在狱中,他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一有时间就学法律,研究案子,想办法为自己申诉。
在监狱外面,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长跪不起。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7月,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遗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威胁手段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受害人”及证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监狱中问张金波有什么要求?张金波提出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此次开庭时请法院传郭某和李某到庭,张金波要当庭和她们对证;二是要求法院为张金波、郭
某和李某分别做测谎实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张金波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郭某与李某已不见踪影,法官费了一番周折才到她们,并将开庭传票送到她们手中。但在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郭某证实张金波几次对其实施的陈述不够稳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与证人李某证言相矛盾之处,李某的证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张金波始终不供认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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