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些信息
⽹络内容⽣态法律法规条⽂选编
第⼆部分
⽹站平台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部分节选)
⽹站平台,是指提供⽹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具体体现为:⽹络运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络信息内容⽣产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客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直播服务提供者、⽹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跟贴评论服务提供者、互联⽹论坛社区提供者、互联⽹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应⽤程序提供者、互联⽹应⽤商店服务提供者、即时通信⼯具服务提供者、互联⽹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的信息
(1)《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2)《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内容的。
(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者不得利⽤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政法规禁⽌的活动,不得利⽤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政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4)《⾦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融信息,危害国家⾦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微博关闭评论
、⾦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期货、外汇等⾦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的⾦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的其他内容。
(6)《互联⽹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直播服务使⽤者不得利⽤互联⽹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合法权益、传播淫秽⾊情等法律法规禁⽌的活动,不得利⽤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7)《⽹络⾳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利⽤⽹络⾳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络谣⾔、淫秽⾊情,以及侵害他⼈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8)《⽹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络信息内容⽣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读、否定英雄烈⼠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式侵害英雄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
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内容。
《⽹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第⼆⼗⼀条:⽹络信息内容服务使⽤者和⽹络信息内容⽣产者、⽹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以及侵犯他⼈隐私等违法⾏为,损害他⼈合法权益。
(9)《互联⽹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互联⽹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者不得利⽤互联⽹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的信息内容。
(10)《互联⽹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款:互联⽹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互联⽹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的信息。
(11)《互联⽹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互联⽹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12)《移动互联⽹应⽤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移动互联⽹应⽤程序提供者和互联⽹应⽤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移动互联⽹应⽤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合法权益
等法律法规禁⽌的活动,不得利⽤移动互联⽹应⽤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移动互联⽹应⽤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13)《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款:互联⽹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政法规禁⽌的信息内容。
法律责任:
(1)《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条:对有违反本决定⾏为的,依法给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站、禁⽌有关责任⼈员从事⽹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社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第六⼗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六条规定,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或者利⽤⽹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关闭⽤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单位有
前款⾏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第六⼗⼋条:⽹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七条规定,对法律、⾏政法规禁⽌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电⼦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项: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元以下;(⼆)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
(4)《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之⼀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吊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站直⾄关闭⽹站。
(5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利⽤信息⽹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法经营等⾏为可能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罪、⾮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刑事犯罪。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员在信息⽹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 )《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作⼈员、⼈质⾝份信息和应对处置⾏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个⼈有前款规定⾏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
(7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第⼀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的
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政法规紧张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互联⽹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互联⽹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互联⽹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互联⽹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款: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为,由国家和地⽅互联⽹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络表演、⽹络视听节⽬等提供⽹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0 )《⽹络⾳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条:⽹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络⾳视频信息服务使⽤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信、⽂化和旅游、⼴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化管理暂⾏规定》《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互联⽹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款(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的信息)、第⼗九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互联⽹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互联⽹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联⽹、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站直⾄关闭⽹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谢素洁
编辑:邓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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