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邮寄送达规定有什么内容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将诉讼⽂书或法律⽂书送交收件⼈的诉讼⾏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外交途径送达。那么,最⾼院邮寄送达规定有什么内容呢?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依法行政最⾼院邮寄送达规定有什么内容
第⼀条⼈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受送达⼈或者其诉讼代理⼈、受送达⼈指定的代收⼈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采购经理人指数(⼆)受送达⼈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式的。
第⼆条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其送达与⼈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三条当事⼈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拒绝提供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等内容。
当事⼈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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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在第⼀审、第⼆审和执⾏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拒绝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然⼈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内将回执退回⼈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式⼜⽆法告知受送达⼈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期内退回⼈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笔记本触摸板第七条受送达⼈指定代收⼈的,指定代收⼈的签收视为受送达⼈本⼈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是同⼀案件中另⼀⽅当事⼈的除外。
第⼋条受送达⼈及其代收⼈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及其代收⼈在签收时应当出⽰其有效⾝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及其代收⼈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即为送达:
(⼀) 受送达⼈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 受送达⼈是⽆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然⼈,其法定代理⼈签收的;
(三)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其法⼈的法定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作⼈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的诉讼代理⼈签收的;
(五) 受送达⼈指定的代收⼈签收的;
(六)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条签收⼈是受送达⼈本⼈或者是受送达⼈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法定代理⼈、诉讼代理⼈
中国梦英语作文的,签收⼈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书名称不⼀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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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是受送达⼈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作⼈员或者是与受送达⼈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书名称不⼀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内将该邮件退回⼈民法院,并以书⾯⽅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条因受送达⼈⾃⼰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法院、受送达⼈本⼈或者受送达⼈指定的代收⼈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书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的,⽂书退回之⽇视为送达之⽇。
受送达⼈能够证明⾃⼰在诉讼⽂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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