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东野圭吾分身    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棘手最难办的,向最高 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尤其如此。因为见到许多申诉人因为不懂得 办事程序失望而归,下面为您整理申诉状,欢迎借鉴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林坤洪,男,汉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园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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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诉人:仙游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县鲤城镇
    申诉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以申诉人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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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师裁决书在案,申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在案。
    为此,申诉人认为原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申诉人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此后,申诉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递交申诉状,将申诉材料转发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申诉材料转发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对此事向被申诉人方坐了了解,发现被申诉人根本没有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任何资料,为此,申诉人主张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主张。
    但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本申诉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由要求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此,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同样被驳回,申诉人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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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撤销上诉两份裁定,依法裁决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表明,被申诉人仙游县民政局20xx年5月22日、200年12月28日民政局副局长陈文林(时分管殡仪馆殡葬监察中队)带领十多人到申诉人个人开办的石制品工厂在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罚为由边拿边砸申诉人的石制品和生产工具,并无故殴打上诉人的妻子魏霖琴和工人陈福友,工人陈福友的伤情严重,经过医院抢救才保住性命,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可见被申诉人的行为是违法行政、暴力行政。
    同时,被申诉人从未将仙民罚决(2002)第16号和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提起诉讼为超过诉讼时效,原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申诉人超过诉讼时效,这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两份送达回证本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申诉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留置送达,这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而被申诉人在“送达”时,并未要求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送达回证上的证明人张庆成、阮橙水、吴丽水、郑岳明、薛应良均是配合仙游县殡葬管理监察中队执法的园庄镇政府干部,与本案被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殴打申诉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这些人。
    没有任何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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