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2006)》(下称“新准则”)第⼆条规定,新准则下将职⼯薪酬分为以下8个明细:(⼀)职⼯⼯资、奖⾦、津贴和补贴。(⼆)职⼯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和⽣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五)⼯会经费和职⼯教育经费。(六)⾮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出。
  对于“(⼆)职⼯福利费”的核算范围,新准则没有更进⼀步的规范。企业实务处理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职⼯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所描述的范围核算进⾏操作。主要包括
  (⼀)尚未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
  (⼆)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
企业福利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