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74,363.16元,截至*******
***拖欠的利息(含罚息)11,049.27元、复利333.79元,共计285,746.22元,并支付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对有贷款需求的潜在客户推出了授予一定授信额度的网上贷款申请业务,银行通过客户经理分享二维码,让需求客户进入********APP网贷申请端,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并最终通过原告的贷款审核在线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个信贷字(2020)第RL2***********号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上述贷款合同由************对于上述合同中被告数据签字真实和合同签署后未被修改出具认证报告证实。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00元,贷款期限为48个月,自***********至**********止,年利率18.36%,月供14,781.72元,**合同第6.2条,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被告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第6.3条还约定,被告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等债务,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有效的送达地址。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如约向被告发放足额贷款,但被告自***********逾期后就未再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成讼。
***未作答辩。淘宝指南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个信贷字2020第RL2***********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50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48个月,自***********至**********止,年利率(固定利率)18.36%,还款日为每月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为14,781.72元。同时双方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任何一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原告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被告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等债务,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证、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法院各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21-2602在送达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退回等被告未能实际接收**时,视为送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
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本息,自***********开始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认为,********与***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现********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遵循金融规律,严格依法规制过高利息,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作为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偿还剩余利息、罚息、复利的标准应以不超过24%为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吴昕身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274,363.1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梅花古诗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计2,793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六一儿童节对宝贝的祝福语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gif制作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和破坏**。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玄毅前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递交**,也可以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正、**,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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