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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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美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路422号5幢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学(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宝元大厦Y0-16047。
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勇,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冠美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学(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美学公司的请求;2.美学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法官对直播行业发生的事实理解不够,对于直播行业操作的流程没有考虑进去,确认事实是错误的。首先,按合同约定,美学公司应尽到提前提供资料、做好售前客服,产品链接制作及绑定主播UID等前置工作,产品链接制作及绑定主播UID是保证能够开播的基础,如果这一步不进行操作,是无法进行产品的直播的。同时确保售中,随时保证链接不出问题及售后等工作才能确保直播不受影响,但其不配合,恶意干扰直播销售工作,导致直播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原审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考虑直播的特殊性,产品定价是直播完成的根本基础,随时变更价格,会直接影响销售额。同时对于付费的主播和达人,临时变更产品售价或产品销售机制,主播及达人有权拒绝当天直播,并不会予以退款,因为直播类似于演出行业,所以前面的直播脚本及产品都是确定好的,当天直播中加入的产品已经占有了主播的销售展位,此展位主
播不能再接其他产品。那么临场调整产品价格及机制,会影响正常产品的排品及推流,主播有权利下架产品,但展位已经相当于占用了,所以业内这种情况都是不予退款的,美学公司对之前多次安排都出现这类问题,损失不能由冠美公司来承担。美学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单方面操作双方的合作,由于多次无理要求冠美公司不能同意,所以美学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提出提前违规解约,致使冠美公司未能完成本来可以完成的销售业绩,前期的投入也付诸东流。对于一审提出的,冠美公司完全可以在4月10前完成工作的说法,冠美公司想对此解释一下,直播合作并非单方面可以独立操作,需要产品方提供产品,在自己店铺制作相对应链接,同时申请绑定主播uid或开通专属链接,这一步是基础工作,如果没有人做这些,主播单方面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产品直播,需要区别线下销售的情况。
美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冠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冠美公司主张无任何依据。1.冠美公司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法官对直播行业发生的事实理解不够,对于直播行业操作的流程没有考虑进去,无任何依据。2020年12月7日,美学公司与冠美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书》,《直播合作协议书》签署前冠美公司向美学公司提供了直播排期表,美学公司向冠美公司提供了“Rasi选品表”及相关材料。美学
公司与冠美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美学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冠美公司的各项工作。《直播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因冠美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直播合作协议书》履行进展缓慢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故造成冠美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完成销售额。由于冠美公司与美学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的主播平台为抖音、快手和淘宝。根据主播直播平台管理要求,一款产品仅需在产品第一次直播前开通一次定向产品链接即可,无需同时进行链接制作及绑定主播UID,冠美公司提出的理由属于冠美公司对直播行业操作事实理解不够且不清晰具体操作流程。退一步讲,冠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法官对直播行业发生的事实理解不够,对于直播行业操作的流程没有考虑进去,但冠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直播行业操作的具体流程,仅是其口头表述,故冠美公司主张无任何依据。2.冠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举证及陈述内容不全面,无任何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冠美公司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未提交完整的记录及相关文件,其真实目的是为断章取义逃避责任。同时,一审法院给予冠美公司期限补交完整的记录及相关文件,但是冠美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已对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实及直播行业操作流程进行详细查明且认定准确。同时,一审法院依据冠美公司主张其没有完成业绩指标是因为美学公司的不配合、恶意干扰、提前解决等违约行为导致,故一审法院围绕相关问题由冠美公司和美学
公司进行举证及陈述,一审法院依据美学公司提交的完整的聊天记录及相关附件以及说明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内容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已对冠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查明,符合客观事实。3.冠美公司认为美学公司构成提前解约,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任何依据。因冠美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拖延履行及冠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岩作出的承诺未完成等原因,美学公司虽在2021年1月提出过解约,但不具有提前解约的意思表示,《直播合作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且冠美公司和美学公司也未就解约达成合意。美学公司多次催促冠美公司按照约定尽快履行《直播合作协议书》项下的义务并给予宽限期。冠美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双方在美学公司发函之后仍有合作,且冠美公司自述最后社团活动截止至2021年4月7日,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其在该期限内并未完成合同承诺的销售任务,无法归则于美学公司曾提出过解决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完整且并无遗漏,冠美公司主张无任何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判决严谨。冠美公司与美学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冠美公司与美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播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60个工作日,冠美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内完成销售额2000000元,
若冠美公司未完成销售额需按比例退还美学公司服务费。美学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后,冠美公司仅完成销售额8481元,故冠美公司应向美学公司退还服务费497879.75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判决严谨。
美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冠美公司退还服务费497879.75元;2.要求冠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9787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拍了拍怎么弄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7日,美学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冠美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活动策划、推广、网络平台直播平台、推广甲方产品等事宜;合作时间为乙方做完主播排期收到款项日期起60个工作日内,乙方安排主播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以推广甲方产品,产品信息见附件;主播为抖音、快手、淘宝主播,平台为抖音、快手、淘宝;合作费用为100万元,商品CPS分佣比例为甲方为乙方安排的达人开通定向佣金计划,直播结束后通过平台系统(例淘宝联盟、生意参谋)结算的25%;甲方于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50万元,乙方计划在协议期内完成与甲
方合作产品直播实际销售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整的50%时,即人民币200万元甲方需支付剩余款项50万元;如在协议期内乙方未完成销售指标,乙方给甲方按实际销售额比例7个工作日内退款;乙方向甲方承诺完成ROI保量为确认收货销售额/服务费(例如若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的坑位服务费,则乙方需要完成20万的销售额),此销售额为本次合作期间乙方安排的主播直播中产生的实际销售额[应以直播结束后20日,平台系统(例淘宝联盟、生意参谋)拉取后台产值数据为结算依据];甲方有权要求按本协议所述总金额的100%,即400万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KPI考核额度,总KPI为销售额400万元;甲方应于直播结束后20日内通过平台系统(例淘宝联盟、生意参谋)拉取后台产值数据,如若乙方未达到总考核KPI要求,则按照达成的KPI比例(1:4)进行结算,按比例退还服务费;如若乙方达到并超出KPI考核额度,则超出KPI考核额度部分按照达成的KPI比例(1:4)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