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行为人逃匿且法定留置送达地点均无法送达时的处理
作者:李瑞明 姚彩云 王乐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
        摘 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行为人逃匿且法定留置送达地点均无法送达时,对于司法解释中“等地”的理解,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留置送达设定的目的综合予以考量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留置送达;等地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83-01演员刘露个人资料>白岩松事件是指什么
        作者简介:李瑞明(1969-),女,北京人,法律硕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姚彩云(1978-),女,江西萍乡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王乐(1979-),女,汉族,山西长治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哲学硕士,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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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情况花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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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至2012年间,行为人范某某承接了18项市政工程,后因未支付工程款项逃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将责令支付文书留置送达至范某的前妻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是范某某户籍迁出地,范某某逾期未履行并逃匿。
        二、主要问题
何润东张钧宁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劳动部门将文书送达至了范某前妻刘某户籍所在地,亦是范某户籍迁出地,此地址能否作为留置送达地点,如果不能,则本案中留置送达无效,导致行政前置要件缺失,不能认定范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本案中,范某已经逃匿,其无同住成年家属,无工作单位;范某在逃匿期间无固定住处,户籍虽然从其前妻户籍所在地迁出,但迁入地无实际对应地址,故范某无可送达住所地;范某系个人承包,无办公地
和生产经营场所;本案中所有施工的项目均系市政工程,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亦无法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综上,本案中司法解释规定的留置送达地点均无法送达,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遭遇到了无法处理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