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对“黑名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设(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检验(监测)
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省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并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信用管理平台”中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省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控。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实施工作,制定纳入县(市
、区)级“黑名单”的标准及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辖区“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对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实施监督管控。
第四条 “黑名单”设“质量安全黑名单”、“文明施工黑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欠薪黑名单”等子项。
纳入省级“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设区市级“黑名单”,依次类推。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实施机构应当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具体实施“质量安全黑名单”和“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委托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和“欠薪黑名单”管理。
第二章 质量安全黑名单
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位的施工单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前5位的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全省前50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排名全省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二)根据“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10位的施工单位及均在全省前3位的监理单位。
(三)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同一个工程项目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在一年之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全面或局部停工拆除重建2次及以上或同一个项目混凝土构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2次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
黑名单第四季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后,仍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五)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等级按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界定,下同)。
(六)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检验(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
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或对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二)在轨道交通工程或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监控量测中未经监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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