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建库、考核、禁入等管理工作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原则:供应商黑名单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评判,同时秉持慎重原则。
(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原则:供应商黑名单在供应商动态考核评价基础上产生,分为集团级、公司级两级,集团级黑名单成员自动成为公司级黑名单成员,公司级黑名单成员依照实际情况可申请认定成为集团级黑名单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供应商分类:按照所供产品的类型,供应商分类为货物供应商、工程分包商、服务供应商。
第六条供应商黑名单: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在采购或合同履约环节利用不正当手段或不遵守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经公司认定的供应商(含对应的被授权
人)。
第七条供应商黑名单库分为:供应商黑名单库和联系人黑名单库两部分。
第八条供应商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对应法人单位记录的集合。
第九条联系人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法人单位所对应的被授权人个人记录的集合。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公司采购中心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
(二)负责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组织评审、发布、建库、禁入、解禁、监督管理等;
(三)负责集团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组织评审并上报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条件: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采取定期发布与即时发布两种方式。
(一)定期发布的认定条件为公司每年度的供应商动态考核评价,动态考核评价为D的供应商经评估、审批后可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发布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被认定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的供应商,其法人和对应被授权人将同步纳入采购平台上的供应商黑名单库和联系人黑名单库。
(二)即时发布的认定条件如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批后认定为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并即时发布:
1、提供虚假资格材料以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3、不遵守招投标相关纪律,在开标、评标现场无理取闹,破坏招投标秩序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中标的;
5、中标后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拒签合同的;
6、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所属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
8、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或者擅自终止合同的;
9、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10 、以虚假进度及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货款或结算款项的;
黑名单第四季11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2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应付款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3 、出现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件的;
14 、以网络、报刊等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影响的;
15 、以闹访、围堵及恶意诉讼等手段表达诉求,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
16 、恶意诉讼,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 、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公司经评估可认定为供应商黑名单的情况;
19 、集团级黑名单自动认定为公司黑名单。
第十二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公司级黑名单定期发布认定程序为:公司采购中心依据年度供应商年度评价结果,评估年度评价等级为D的供应商,经采购中心初步评估可作为申请成为供应商黑名单的,报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中心发文将其列入公司级黑名单,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经采购中心初步评估认为不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做报审处理。
(二)公司级黑名单即时发布认定程序为:满足第十一条第(二)款认定条件之一者,经采购中心直接推荐或公司内部单位推荐(向采购中心发正式工作联系单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支持资料),然后由采购中心审核报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确定后即时发布;集团级黑名单供应商由集团发布后自动列为公司黑名单,即时发布。
(三)满足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认定条件之一者,造成影响较大的且符合集团级供应商黑名单条件的经采购中心审核、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批准,报集团评审认定后进入集团级供
应商黑名单。
第十三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一)公司内严禁使用列入集团级黑名单库和本单位公司级黑名单库的供应商,慎重使用集团内其他单位公司级黑名单供应商。
(二)公司发布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时,该供应商在公司范围内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应的项目管理单位需进行风险评估(终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形成请示报采购中心、法务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三)公司采购中心将对公司级和集团级黑名单供应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公司专项批准仍然进行使用的单位将严肃处理。
(四)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禁入期为3年(视情况可进行缩短和延长,具体以发文准)。
(五)供应商黑名单禁止期内,需要解禁的,需专项报告经采购中心审核、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解禁。
(六)供应商黑名单禁入期满后自动解禁。
(七)解禁后,供应商如有需求,须重新申请注册,经
准入审核后可重新进入合格供应商库,并可参与采购等
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