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黑名单第四季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
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
1)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
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 3)履行合同
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5)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
执法机关处罚的;
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管理规定
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 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
第二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的公司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采购平台对于供应商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对于供应商管理信息的共享,为供应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平台,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司采购平台合作伙伴管理中的所有供应商以及在采购平台外网注册拟参与我司任一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入围招投标、履约及维保阶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1.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的; 3.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对工程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
5.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6.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7.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供应商服务跟进不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8.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恶意拖欠、克扣施工方、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的;
10.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11.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三.黑名单供应商时效: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将不得参加我司任何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此期间如果有特殊需要可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几位相关副总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移出黑名单。(注:有必要的需进行现场考察)四.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理: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
1. 入围招投标阶段:取消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
2. 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 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保修尾款);
4.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生效及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新的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终止,相关内容由采购平台负责解释。六.相关文件:
附件 1. 《黑名单供应商审批表》
第三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我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第四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产品黑名单的列入、公布工作,负责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违法文化产品的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本辖区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经依法认定,将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