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安全⽣产管理制度⼤全
1.《安全⽣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产会议制度》
3.《安全⽣产检查制度》
4.《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事故隐患公⽰制度》
7.《重⼤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黑名单第四季8.《公布安全⽣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产不良信⽤记录制度》
13.《安全⽣产诚信“⿊名单”制度》
14.《安全⽣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安全⽣产约谈办法》
18.《安全⽣产“⼀票否决”实施办法》
19.《安全⽣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20.《安全⽣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作⼈员,尤其是安全管理⼈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员进⾏安全⽣产学习培训⼯作,每年⾄少四次,每季度⾄少安排⼀次集中学习,开展⼀次安全⽣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作,每季度⾄少安排⼀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上交通运输企业每⽉⾄少对相关从业⼈员进⾏⼀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安全⽣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产⽂件及指⽰精神;学习安全⽣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事故的警⽰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员资格关。
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安全⽣产技能和应急能⼒培训,加强应急演练,
提⾼从业⼈员应急技能。
第六条安全⽣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授课、集中学习、传达⽂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过场。
第⼋条利⽤⼴播、电视、报纸、⽹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具和形式,加强安全⽣产宣传⼯作,积极营造安全
⽣产氛围。
第九条加强安全⽣产学习教育培训⼯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产会议制度
第⼀条为加强安全⽣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少召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产形势,部署安全⽣产事项,协调安全⽣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在极端灾害性天⽓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产阶段性⼯作。
第四条为研究部署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业领域内安全⽣产专项整治⼯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作。
第五条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产⼯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情况。
3、安全⽣产检查制度
第⼀条为加强安全⽣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事故隐患,防范⽣产安全事故发⽣,制定本⼯作制度。
第⼆条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
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业和领域进⾏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业、本县(区)交通运输⽣产经营单位进⾏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产⽇常检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少组织开展⼀次安全⼤检查。重要节假⽇、重点时段、重⼤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对渡⼝、浮桥⾄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产经营单位每半⽉⾄少开展⼀次安全⾃查,⽣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不留盲区。
第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产⽣产法律法规、⽅针政策和⾏业规章。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产⼯作摆到重要议事⽇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评⽐⼯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安全⽣产⼯作进⾏落实;是否
对安全⽣产⼯作分⼯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产管理制度是否建⽴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
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法进⾏,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有关⼈员关于安全⼯作情况的汇报。
“看”就是检查⼈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作进⾏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
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时难以整改、⼜⽆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条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作。
第九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隐患⼀并上报。
4、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条为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业⽣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业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业、本地区交通运输⾏业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作。
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
第五条⽣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的责任主体,⽣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产经营单位应当建⽴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签字,书⾯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业、本单位的安全⽣产隐患每⽉⾄
少集中排查⼀次。
第⼋条各⽣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少组织安全⽣产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其他相关⼈员排查⼀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登记,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汇总,并于下⼀季度15⽇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案等。
第⼗条存在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向⽣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督办单位和责任⼈等。
第⼗⼀条存在重⼤事故隐患的,⽣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案。重⼤事故隐患治理⽅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治理的⽬标和任务、采取的⽅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条⽣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事故发⽣。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使⽤。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事故隐患进⾏挂牌督办,加⼤巡查⼒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不能保障安全的,要⼀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事故隐患,治理⼯作结束后,有条件的⽣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员和专业技术⼈员对重⼤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评估;其他⽣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重⼤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评估。
重⼤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产条件的,⽣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产的书⾯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案的内容、项⽬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五条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起10⽇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可恢复⽣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六条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实⾏“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管理和责任追究。对
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的责任。
5、安全⽣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条为加强安全⽣产管理,发挥安全⽣产社会监督作⽤,及时查处安全⽣产违法⾏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安全⽣产隐患、安全⽣产事故和安全⽣产违法⾏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可以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产隐患、⽣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产违法⾏为的名称、地点、⾏为时间和⾏为⼈等。
举报⼈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和当⾯举报等⽅式,也可以委托他⼈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保密。
对举报⼈不愿提供本⼈姓名、⾝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举报⾏为的,应尊重举报⼈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业安全⽣产隐患、⽣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产违法⾏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
⽴案查处。⼀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作⽇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众举报。对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和有关负责⼈的责任。对举报⼈进⾏打击报复的,⼀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条举报⼈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定奖励。
6、重⼤事故隐患公⽰制度
第⼀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条安全⽣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不能⽴即排除,有⼀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定时间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级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段时间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产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隐患。⼀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
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业存在重⼤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定⽅式向社会公⽰。达到⼀级或⼆级的,报请上级⼈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
第四条公⽰内容包括:重⼤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列为重⼤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标志;在企业单位显着位置悬挂重⼤事故隐患公⽰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公⽰。
第六条被公⽰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整治重⼤事故隐患,保障⼈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安全⽣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即排除,有⼀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定时间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级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段时间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产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隐患。⼀级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
且整改难度很⼤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业凡列⼊⼀、⼆、三、四级重⼤事故隐患,⼀律实⾏重⼤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级或⼆级重⼤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凡被查出的重⼤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即下达安全⽣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书,要求限
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挂牌的重⼤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对整改进展情况进⾏检查、通报。
第六条凡被挂牌的重⼤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整改完毕的重⼤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条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作,重⼤事故隐患实⾏“⼀患⼀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案、预防事故发⽣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
第⼀条为加强安全⽣产监督管理,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保障⼈民众⽣命财产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作制度。
第⼆条公布安全⽣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业管理部门根据⽣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不良⾏为记录,将其列⼊安全⽣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布安全⽣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