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 等应用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  情节 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 重的, 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蓄意在信贷、票据、 ECIF 等应用系统中录入虚假 信 息,误导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客户、  担 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不完整、不许确的;
(三)违反应用系统操作流程、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的;
(四)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二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 统中, 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  情节较重 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 重的,赋予 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调整职务(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应用系统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数 据 丢失或者信息泄漏的;
(二)未按规定正确采集客户信息对其他客户造成严重影 响,形成较大舆情风险的;
(三) 政策性贷款信息采集不许确、不完整, 影响贴息资 兑付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信贷、票据、 ECIF 等系统机 务 ;

(十四)办理政策性贷款(扶贫贷、助学贷、三权抵押 等) 、 合作贷款(税融通等)时,违反政策性文件或者合 作协议有关 款的;
( 十五 ) 违反《贷款通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有 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赋予 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 , 警告 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  赋予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披露程序的 ;
(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三) 受本单位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第十七条牵头 (代理)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 赋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 薪酬系 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 承贷份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向成员行提供贷后检查报告的;
(三)未及时向成员行通报重大事项或者风险的;
(四)未履行银团贷款协议或者其他决议, 伤害成员行利 益
第十八条成员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赋予 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
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处

;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未参预银团贷款调查的;  ( -=. )未按正常程序审批贷款的;
(三)承贷金额超过监管比例的。
第十九条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 低薪酬系 ,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 重的,赋予记 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审查、审批或者后续管理 的;
(二)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
(四)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
(五)降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授信业务评 审 标准,放松“三查”环节各项管理要求的;
( 六 ) 接受并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子公司 和 联方提供授信担保信贷业务的。
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仍与其开 展业 务合作的,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 诫勉处理;情节 较重的, 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 赋予记大过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股权或者主要领导人员发生重 大 变动的;
(二) 利用客户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未在 规 时间内足额缴存的;

(三)担保超规定限额的;黑名单第四季
(四)未能代偿或者未及时代偿逾期担保业务的
(五)在“人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 系统 等有不良记录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者可能 遭 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记录的
(七)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 用 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内的;
(八)最近三年涉及虚假注资或者抽逃资金、为其母公司、 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 营活动等情形的;
(九)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或者涉及 重 诉讼的;
( 十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十一条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
赋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 赋予 降低薪 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 赋予 记大过至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一 )未严格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的;
( 二 )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和合同约定的 条 同比例发放贷款的;
(三)未设置专用账户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或者对借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或者

户资金异常时,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贷款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对项目风险进行定期评 价 或者浮现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追加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二十二条信贷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核减 绩 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 理; 情节严重的,赋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
(二)报送数据不及时、不许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执行保密规定, 越权访问,泄漏相关信息的。
二十三条征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核 减绩
效, 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 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赋予记大过至留用察 看,解 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征信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和应急处 置 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的;
(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 的;
( 四 )违规创建公共用户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用户密码的;
(六) 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