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据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部分)实施部门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
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
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
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
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
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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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的处罚。
3.《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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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知识产权服务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及时披露相关执业信息。
5.《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
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
字〔2016〕92号)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
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
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
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1.《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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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
附件4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企业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4.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国
知办发管字〔2014〕44号)
一、申报条件
(一)资格要求
7.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1.《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明
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
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
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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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黑名单第四季(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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