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执行引起的争议
XX年XX月XX日,申请执行人XXX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对XX市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恢复执行,该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为XX区法院(XX)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可被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逾期履行判决的罚息、诉讼费等。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在XX年底,但未执行到财产。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园林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园林公司并不知道作为执行依据的原一审案件,没有参与该案的审理,该案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所有诉讼文书均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股东)XXX签收,而受理该案及判决时,其法定代表人为XXX,因此,一审缺席判决严重程序违法,侵犯了该公司利益,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其后,园林公司又向XX区检察院提交异议书进行反映、再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XX市X中院逾期未对再审作出裁定,园林公司又向XX市检察院第X分院提起抗诉申请。
二、检察院的抗诉
XX年XX月XX日,XX市检察院第X分院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X弹丸论破结局XX分民监[XX]XXX号民事抗诉书,抗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因送达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向园林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签收人为已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XXX,XXX隐瞒了这些资料,致使应当参加诉讼的园林公司,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时,同样因送达程序违法,致使园林公司长期对该诉讼不知晓,导致逾期履行金增多,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提起抗诉。
申请人园林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三、当事人的答辩
XXX律师作为被申诉人XXX的代理人,辩称: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符合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剥夺园林公司的辩论权。理由为:
1、根据XX区法院的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是园林公司,并不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XXX,更不是XXX,送达地址为该公司住所地,该送达准确,法院邮寄送达合法。
2、XXX签收法院依法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并没有以园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身份签收,其本人为园林公司股东之一,签收法院邮寄送达公司的诉讼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其系有权代表公司以收件人身份签收,其签收行为合法有效。
3、XXX其后到法院签收判决书的行为更进一步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以收件人签收的事实。
(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有向公司隐藏债务、不将诉讼材料转交园林公司的行为。
(三)XX区法院在XX年XX月XX日对本案的执行是恢复执行,并不是第一次执行,原执行因园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因此,园林公司并不是到XX年XX月XX养老金计算公式和方法日才知晓该案件,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时间长达12年之久,其权利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受损害的恰恰是XXX的合法权利,园林公司应当对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四、XX市X中院再审查明
园林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通过股权变更修改公司决议,股东XXX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转让。随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从XXX变更为XXX。一审中,原告XXX向法院提交了该变更登记资料。
XX年XX月XX日XXX向XX区法院起诉园林公司,诉请其支付货款。父情节哪天XX年XX会当凌绝顶 一览众山小>土壤学实习报告月XX日,XX区法院按该公司住所地以该园林公司为收件人向该公司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股东)XXX签收。XX年XX月XX日,XX区法院缺席开庭审理该案,XX年XX月XX日,XX区法院作出园林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等内容的判决,XX年XX月XX日,XXX到法院签字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五、X中院的终审判决
X中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送达问题,应以本案一审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确认。本案一审按被告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公司由谁签收邮件是该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该公司股东签收上述诉讼文书,应认定为有效送达。同理,后续向园林公司送
达判决书由XXX签收亦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X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发布评论